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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販毒、吸毒被判刑、勞教,卻仍不思悔改,又購買毒品吸食及注射,非法持有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9.61克。經福建省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張永強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張永強在2003年1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廈門市開元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因吸毒被廈門市勞教管委會決定勞動教養二年。勞教期滿後,張永強仍不思悔改,於2011年12月,在廈門市向“阿東”(另案處理)等人購買毒品用於自己吸食。同年12月16日,張永強駕車從廈門往江西方向行駛,在廈蓉高速長汀服務區停車注射毒品時,被長汀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並在車內查獲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共計19.61克。
(羅禮發蘭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