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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實習生陳宸2010年7月,蔡先生購買了一輛100餘萬元的凱迪拉克車,並在該店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各項損失保險(附加不計免賠)。後來,蔡先生在行駛時恰遇暴雨,發動機滲水後導致熄火,當他再次點火啓動時,車子無法啓動了。保險公司現場勘驗後稱,蔡先生未投涉水損失險,且因發動機進水導致熄火再二次點火,造成的發動機損壞,不負責賠償。無奈之下,蔡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蔡先生因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損壞而產生的12萬餘元維修費。
-以案釋法發動機進水不賠須明示
法院查明,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因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另行銷售涉水損失險,專門對涉水造成發動機損壞進行賠付,但蔡先生未購買此保險產品。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爲,沒有證據表明保險公司就上述免責條款對蔡先生進行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因此,上述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即使蔡先生未購買涉水損失險,保險公司仍應對蔡先生車輛的發動機損壞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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