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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雙鬢斑白的老太太坐在我對面,手上顫巍巍地捏着一張有些泛黃、皺巴巴的紙。老太太姓宋,她剛進我事務所的門時,就小心翼翼地保護着這張紙。宋老太告訴我,這材料比她的性命還重要,這是唯一可以讓她從兒子手中奪回房屋的證據。我不禁愕然,什麼樣的一份證據竟會讓她視如生命?我看了看宋老太提供的“證據”,是她已故愛人張老伯的一份遺囑。遺囑由張老伯的同事代書,另一位同事作爲見證人在該遺囑上籤了字,張老伯本人也在上面親筆簽名。我看到遺囑上明明白白地寫着,“這套房子是我和妻子宋某某一人一半,如果我先於宋某某去世,那麼房子屬於我的所有份額歸宋某某所有……”。我考慮了一下,在法律上這份遺囑並沒有什麼問題,宋老太要和兒子爭奪房屋,這份遺囑作爲證據也有證明力。然而宋老太接着又掏出一張紙,看後我不覺一驚。
職業的習慣讓我恢復了冷靜。宋老太說,這是她兒子掌握的一份證據。“這是老頭子寫過的一份材料,當年購買及裝修房屋的錢,是我們老夫妻出資80%,兒子、兒媳出資20%。兒子現在拿着這份材料,說房子也有他的份。孫律師您說這該怎麼辦呢?”宋老太焦急地詢問我。乍看之下,同樣是毫無紕漏的證據,但我略微思索,慢慢給宋老太分析之後,她便漸展笑顏。
首先,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故本案中張老伯所立遺囑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其次,根據產權登記,該房屋應屬被繼承人張老伯和宋老太共有。張老伯的兒子雖在購買房屋時出資,並讓被繼承人張老伯立下字據,但僅能明確出資比例,並不能據此認定兒子當然享有該房屋的產權份額。
所以,被繼承人張老伯先於宋老太死亡,根據被繼承人張老伯所立遺囑,該房屋中其享有的份額應當由宋老太繼承。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我的意見,認定張老伯的遺囑合法有效,判決該房屋歸宋老太所有。
致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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