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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對外國人“非法就業”做出明確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法律明確指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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