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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被驅逐出境十年不準再進來
出境入境管理法昨通過,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爲90天,聘用外國人應向公安機關報告
據中新社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爲一百八十日,最長爲五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爲九十日。
該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法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問題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法律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未經批准,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根據該法,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爲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此外,法律還就邊民往來做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外國人辦居留證
需入境30日內申請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法律還增加了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和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
發現“三非”外國人
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爲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我國立法增加
“人才引進”簽證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簽證分爲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對因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外交、公務簽證;對因身份特殊需要給予禮遇的外國人,簽發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接受面談。本組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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