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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席貴
昨日,記者從長春市殘聯獲悉,爲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政府等法律、法規、政策和文件精神,經市政府批准,對長春市地方稅務局所轄納稅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長春市地方稅務局代徵。
徵收範圍爲201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市內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營地或註冊地在長春市的駐長單位;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的各類經濟組織(含涉外經濟組織)。
徵收標準爲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職工總人數1.6%比例的,按實際差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計算公式: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年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 —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其中:“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指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11年度長春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爲41,473.00元。“1.6%”是吉林省人大規定的比例。“本單位實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是指經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覈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職工數。
據介紹,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繳保障金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行爲。安排殘疾人未達比例的單位繳納保障金,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對認真落實這項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予以表彰獎勵;對拖欠保障金的,要按日加收欠繳額5%。滯納金,對拒繳保障金的,要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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