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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劉建
在地鐵運營高峯時段,由於乘客擅自拉下緊急制動閘導致列車突然停駛,全線癱瘓數十分鐘——這樣的人爲“突發”事件,不久前就發生在上海。
對於一座擁有11條地鐵線路、每天有700萬人次乘坐地鐵的城市來說,地鐵一打“噴嚏”,整座城市的公共交通體系就要“傷風”。
然而在目前,由於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完善,地鐵緊急制動閘一直處於被擅拉卻很難處罰,或“被誤拉”和“不敢拉”的尷尬中。因此,健全相關法規,規範地鐵運營,已經成爲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擅自拉停威脅地鐵安全
今年6月5日18時40分,一輛開往廣蘭路方向的地鐵2號線列車在上海科技館站正常停站並啓動後,突然又停了下來。原因是,該車的一處車門緊急制動拉手被人拉下。當列車司機從駕駛室出來,奔到被拉下緊急拉手的車門處時發現,原來導致列車停運的並不是什麼緊急事件,而僅僅是一名乘客的私自行爲。
現場目擊者介紹,當時一對父子上車,男乘客上了車,而他的父親卻被關在車門外。列車啓動時,這名男乘客突然拉下了緊急拉手,迫使列車停下。
當天19時40分左右,2號線再次發生同樣的事件。有目擊者稱,當時列車正在陸家嘴站正常停靠,車門打開,一名男乘客突然拉動了緊急拉手,並下了車。下車後,他又按動了站臺上的緊急制動按鈕。後經警方證實,該男乘客就是18時40分拉停地鐵的那名男子,警方隨即加以控制。據警方透露,這名乘客可能存在精神問題。
據瞭解,擅自拉緊急制動拉手在上海地鐵的運營歷史中頻頻發生,已經成爲一個急需面對的問題:2007年1月24日早高峯,由於乘客擅自拉下緊急制動閘導致一列車突然停駛,造成全線癱瘓20分鐘;2010年7月13日早高峯時段,一輛2號線列車行駛時,因爲有乘客暈倒,其他乘客情急之下拉下了緊急制動的扳手,列車被迫停運10分鐘;2011年2月21日和2月24日,地鐵1號線被兩次拉停,而原因一次是因爲有乘客胸悶不適,另一次則是有乘客衣服被車門夾住;同年3月4日7時45分,地鐵8號線停靠西藏南路站時,緊急制動閘突然被人拉下,導致列車被迫跳站運行。
誤拉與不敢拉的尷尬
上海地鐵緊急制動閘,一直處於“被誤拉”和“不敢拉”的尷尬中。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拉緊急制動拉停列車,對此,乘客概念模糊。有關部門就市民對地鐵緊急制動知識的掌握,向397名普通市民進行了調查,其中73.3%的受訪者回答:知道,但在隨後給出的“以下哪些情況下,應該拉地鐵緊急制動閘”的選項中,半數受訪者給出了錯誤的選擇。由於緊急制動適用範圍一直沒有明確標示,當緊急制動按鈕真該派上用場的時候,人們的反應卻又太慢了。
2010年7月5日,一名女乘客在中山公園站乘坐2號線時,因爲強行上車導致手腕被車門夾住,列車啓動後乘客被拖行致死。事發後,乘客聲討緊急制動裝置未發揮作用的聲音絡繹不絕:“車裏的人傻看着,十幾秒時間,這麼多人,竟沒一人拉下制動閥?”也有辯解的聲音:“到底什麼是緊急情況誰知道呢?拉了以後是立功了還是要被處罰?”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長、政協委員吳延安在《關於加強本市軌道交通公共安全的建議》提案中稱,目前地鐵的緊急拉手需要改進技術,增加“當列車處於隧道區間時,拉下緊急制動手閘無法使列車制動迫停”的功能。對因重大故障或地質災害等造成列車無法移動的,要打開列車端部逃生門有序疏散乘客,對列車突發火災等情況的,要強行啓動列車行駛至站臺後,進行救援。
對這一提案,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表示,地鐵緊急制動拉手改造方案正在研究中,將參考國際通用做法。
治理“擅拉”缺法規威懾
據瞭解,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屬於“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爲”,違反者可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如果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爲嚴重,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地鐵工作人員稱,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最要緊的是排除意外,讓列車重新啓動,地鐵工作人員因此往往沒有精力去調查拉停者究竟是誰。雖然車廂內有攝像頭,但只有司機能實時看到車廂內情況,而司機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即時檢查錄像,確定拉停者,加上缺少乘客舉證,“等到車子開起來,拉停的人可能早就下車了”。另一方面,即使“抓”到拉停乘客,多數乘客都能說出自己的“正當”理由,地鐵方通常毫無辦法,也很難做到真正處罰。
上海律師富敏榮認爲,《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雖然明確了罰則,但是究竟該由誰執法,罰多少,有什麼法律依據,仍處於模糊階段,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並無執法權。並且,該條列對某些嚴重違反運營管理,危及運營安全,甚至危及其他乘客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也不明確。因此,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並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來規範地鐵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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