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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張俊通訊員/李俊傑)一名在校小學生騎自行車不幸發生車禍,住院101天不能到校上課,雖未傷殘,但因此學業受到影響,是否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近日,清遠中院依法對一起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該名小學生獲得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
小林是一名11歲的在校學生。2010年8月29日8時20分,當事人伍某駕駛大型普通客車由大灣往英城方向行駛,行駛至浛洸新開發區(即新城區)路口路段時,與騎着自行車的小林發生碰撞,造成小林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伍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林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小林受傷後住院治療101天,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用1.6萬元。事故發生後,雙方爲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護理費等賠償事宜協商不下,小林將伍某、伍某供職的汽車運輸公司和伍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林方認爲,小林應獲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另因交通事故誤課,爲補課而花費9000元,該費用是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對方應給予賠償。被告方對住院伙食、複查費、衣服等賠償無異議,但傷者並未致殘,按照法律規定,不存在精神撫慰金。另外,沒有補課費這一賠償項目,故不同意賠償補課費。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小林耽誤的課程是國家義務教育階段的課程,是一種特定時間內學習機會的喪失,並不是一種財產性損失,其可在往後學習中補回,誤學補課費並不屬於必要支出的費用,也不屬於法定賠償項目,法院對此不予支持。但小林耽誤學業長期住院會造成誤課者精神上的痛苦,是對誤課者精神上的一種損害,因此,小林長期住院和誤課,屬於致人精神損害後果嚴重的情形,侵權人(賠償義務人)應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小林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及其他各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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