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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00
廢品庫倉管員、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經理、公司駕駛員和員工及廢舊收購人員,內外勾結,相互配合,將公司廢金屬當成廢紙偷運出售從中牟利。今天上午,涉案的5名被告人在肥西縣人民法院共同受審。
作案
五河縣新集鎮青年趙某於去年5月應聘到合肥某公司物流部擔任物流部商用二期廢品庫倉管員,負責對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品進行分類管理,並負責對廢品庫內的廢紙箱、紙皮和廢銅、廢鋁箔等廢品銷售、出庫環節進行聯系和監督。
工作中,趙與承包該公司廢紙回收業務的懷遠縣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經理魏某相識。兩人在交往中,魏時常請趙吃飯和玩樂,並送給其現金。隨著兩人交往加深,魏提出做趙所在公司回收業務生意虧本,並提出要趙從公司倉庫中搞點廢銅出來賣賣,得款兩人均分。趙覺得此舉有利可圖,便滿口答應。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趙某趁一個人值班之機,從放廢銅的倉庫拉了60公斤廢銅出來,用壓廢鋁箔的機子將廢銅壓成方塊,然後把壓成方塊的廢銅拉到放廢紙的倉庫,交給在那裡打包的魏某叔叔老魏,讓其將這些廢銅放在廢紙裡打包。然後趙打電話給魏某,把自己安排好准備運出廢銅塊的事告訴對方。幾天後魏某派車拉廢紙時把藏有廢銅的紙包一並拉出公司,銷贓得款2500餘元。
案發
首次作案得手後,趙某感到采用這種方法取財既輕松又便捷,不禁心中暗暗竊喜。此時趙某正准備購買一臺電腦,於是便把買電腦的錢落實在公司的廢品上。幾天後的一個晚上,也是趙一個人值班,他再次以同樣手段盜出250公斤廢銅塊,並壓成五個廢銅塊藏匿於存放工業垃圾的箱子裡。當工業垃圾被承包人方某運出公司後,趙某立即聯系方某說,剛纔拉走的垃圾中藏有廢銅,並和方商定銷贓。方銷贓後得贓款1.1萬元二人伙分。經鑒定涉案物品價值1.4萬元。
此後的2011年11月至今年2月,趙某伙同魏某及魏某公司駕駛員曹某等人,又先後三次將趙某就職的公司廢銅采取相同手段偷運出公司銷贓牟利,涉案價值共達4.16萬元。
今年2月5日,趙某所在公司安全控制部發現趙某的不法行為後,便向警方報了案。警方於當日將趙、魏2人抓獲歸案。另3名涉案人員,或向警方投案,或經傳喚後到案,並退賠全部非法所得。
認罪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魏某等人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1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職務侵佔罪。駕駛員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銷售,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在今天的法庭上,5名被告人對公訴方起訴自己的犯罪行為均當庭認罪。
法庭未當庭宣判。
通訊員李平本報記者楊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