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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四川日報》消息2012年春節,四川彭州通濟鎮村民吳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發現罕見烏木,價值數百萬元,之後政府將烏木奪走引發熱議。7月3日,彭州市國資辦正式答覆稱,烏木歸國家,獎勵發現者7萬元。發現者吳高亮表示對此不滿。有4萬名網友參與調查,逾六成網友認爲烏木應歸個人。
3日下午,彭州市國資辦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門,對吳高亮作出正式答覆。
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表示,烏木屬於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時已距今成千上萬年,無法查清系由人爲或是地質變異所致,故其應爲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吳高亮發現的烏木應爲國家所有,目前,吳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僱挖掘機的幾千元費用。所以彭州市國資辦決定給予吳高亮5萬元獎勵。
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表示,鎮上經研究後,決定給予吳高亮2萬元獎勵。吳高亮表示,國資辦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但他依據的是《物權法》第四十九條,雙方引用的法律條文不一樣。吳高亮還提出自己的疑問,市場上那麼多銷售烏木的,都是從地下挖掘出來的,又怎麼解釋?同時他對7萬元獎勵很不滿意。
陳彬表示,吳高亮如果覺得答覆不滿意,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3日,4萬名網友參與調查。截至記者發稿時,逾六成網友認爲,烏木應歸發現者所有。不到兩成的網友認爲烏木應歸國家所有。此外還有一成網友認爲烏木應歸集體所有。調查還顯示,有近一半網友支持吳高亮提出的400萬獎勵要求。約21.73%的網友認爲應根據政府對烏木的估價,對吳高亮進行獎勵。
“政府引用《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吳高亮引用先佔原則,都是不恰當的。”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物權法核心起草人樑慧星教授稱,埋藏物、隱藏物的前提必須是人爲埋藏、隱藏;但《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該烏木既不屬於化石、礦產,也不屬於文物,法院判決時可類推爲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發現烏木,河道屬於國家所有,烏木就應由河道所有權人國家取得。同時“先佔制度”未寫進我國物權法,且“先佔”的前提必須是“無主物”。而該事件中,“烏木有主”。同時,樑慧星也認爲,目前政府給與的7萬元獎勵有些“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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