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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虎城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第十七條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有望寫入法律,這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網絡輿情也是一邊倒,一家門戶網站發起網上投票,一共有9833位網友參加了投票,有71.39%的網友選擇“應該,百善孝爲先,必須重視”;有11.30%的網友選擇“不應該,看不看家人是我自己的事兒”;還有17.30%的網友選擇“這是什麼世道啊,悲傷逆流成河”。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常回家看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爲人兒女,孝道爲先。但是若從法治的精神來看,如若“常回家看看”果真入法,則難免產生一系列連鎖反應:常回家看看可以入法,是不是道德領域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入法?道德和法律的邊界一旦模糊,這道閘門放開,一定是好事嗎?許多時候,善心不一定能辦善事,把道德領域提倡的事情歸入法律,看起來很美,可道德裹挾之下,法律的底線會不會逐步後退?法律會不會因爲道德價值的變遷、變異而出現惡法?
每個時代都有每個時代的道德觀。大禹三過家門而不入,是千古美談,革命戰爭年代也常有爲了革命數十年不回家的美談,因爲在傳統觀念裏,“國家國家”,國排在家的前面。道德領域與司法領域的結合理應慎重再慎重,即便在孝順領域,也要慎重。比如大家熟知的“百善孝爲先”,是有一副對聯的,叫做“百善孝爲先,論心不論事,論事寒門無孝子;萬惡淫爲首,論事不論心,論心千古無聖人。”此話怎講?如果要掄道德大棒,以金錢論孝順,寒門子弟怎麼有能力提供給父母豐厚的供養,怎麼比得過富人揮金如土?今天,常回家看看入法,明天,是不是每年必須供養父母多少“銀兩”也可以入法?
把道德法律化和把道德物化都是有風險的。這聽起來很殘忍,許多人會質疑,多放幾天假經常回家看看父母,這不是大善事嗎?確實是大善事,可是這個世界上除了這樣的大善事還有許多大善事,把做善事都列入法律條文約束之,善事就不再是善事,而是法律規定,違反則違法。不行善則違法,一個強制人人都做好人的法律便會產生。行文到這裏,似乎這樣的法律仍然是對的,但是,到了最後,誰來判斷誰是好人誰不是好人呢?靠法官嗎?我想,當一個好人固然是美好的,可強制一個人必須成爲好人則是危險的。因爲好人的標準有很多,此時之好,未必是彼時之好。倘若有人掌握了人品好壞的判斷權力且受到體制性支撐,那麼社會便可能陷入動盪之中。
道德的就是道德的,法律的就是法律的。常回家看看,是每一個爲人子女應盡的義務,但這應當歸入道德領域,提倡且提供方便,至於可不可以入法實在需要多加思量。守住法律的邊界,有些時候是殘忍的,是看起來不那麼通人情的,但這個邊界十分關鍵,如若今日此事破之,明日彼事破之,只怕將來司法被破得體無完膚,法則不法,法治也就是空談了。好在“常回家看看”僅僅是草案,對此提出一點憂思,提醒諸位更謹慎些,也算是一種有益的建言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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