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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110110消息(記者孔令茹)市中區漁山小區1號樓樓頂上有一堆建築垃圾,存在七八年了,沒有人清理。樓房頂層樓道的屋頂牆面已經出現掉皮、滲水、漏雨現象,頂層的住戶擔心有安全隱患。濟寧市住建委古槐房管所表示,垃圾的清理費用由該單元18戶業主平攤,協商後將進行清理。
5日,記者來到市中區周後街漁山小區1號樓,沿梯爬上該棟樓的天窗,記者看到,堆放在樓頂一側的建築垃圾,裡面包括舊式鐵盒太陽能、磚塊、雨氈、石頭、玻璃等。
1號樓的居民張先生告訴記者,這些建築垃圾已堆放了七八年。
在現場,記者看到,垃圾堆所在的位置正對著該棟樓1單元的公共樓道,由於長時間重壓,樓道的屋頂牆面已經出現了掉皮、滲水、漏雨現象。5日上午正下著小雨,6樓的樓道屋頂也在滴水,地面有好幾處積水。
『垃圾堆的一側正好挨著家裡的廚房,現在也開始漏水了。房子已經20多年了,很擔心會出現安全隱患。』張先生表示,希望協商出清理建築垃圾的辦法。
記者隨後來到該樓房的屬地單位,濟寧市住建委古槐房管所公房科科長商振啟說,1號樓中有公房和私房兩種,張先生家屬於私房。『這些建築垃圾的來源不好查找,很難判斷是公房還是私房產生的垃圾,所以清理費用需要協商。』商振啟說,他們只能負責公房部分產生的費用,私房產生的費用應由個人承擔。
該科一位工作人員說,若樓頂、樓道等公共區域需要清理維修,其費用一般由業主或物業提出申請,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但是該樓房建房較早,只能由該單元18戶業主平攤費用。
雙方進行了協商。商振啟表示,建築垃圾的清理費用該單元18戶業主平攤,張先生只需支付1/18的清理費用,其他私房業主平攤情況由房管所出面協商。商振啟表示,清理垃圾之後,會在原地鋪設防雨防水材料,待天晴後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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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共區域的設施需要維修或更換時,費用應該由誰出?
根據《物權法》第六章有關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其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若所住的樓房有公共維修基金,則由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由物業公司直接或是會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然後由專門的工程人員會同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業主)一起去現場查勘,進行認證是否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一旦符合規定,馬上安排維修。本報記者孔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