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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車與車、車與人發生碰撞,不言而喻肯定是交通事故,而今養寵物漸成時尚,車狗相撞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這算不算交通事故?責任又如何劃分?這些都成爲困擾車主和司機的頭疼事兒。
6月22日,姜某駕駛車輛在寧夏銀川市興慶區進寧街路段行駛時,將代某的寵物狗當場撞死。事後雙方發生糾紛,代某將“肇事”車輛的輪胎氣放掉,雙方於是到轄區派出所調解。因調解不成,派出所民警又將該案移交至興慶區交警一大隊。
負責辦理該案件的興慶區交警一大隊民警袁凱說:“雖然這起事故發生在道路上,機動車撞上了狗致死,但是,它並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對於此事,我們可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協調賠償。但是對責任認定部分,交警隊只能出具事故證明,而無法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因爲它並不具備構成交通事故的幾大要素。”據介紹,針對該案,基本要素中雖然有交通事故參與者,但是交通事故參與者作爲動物,“不應該視爲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
記者從興慶區交警一大隊瞭解到,目前這起事故中機動車車主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介入,如果寵物狗的主人能夠出示寵物狗的狗證、防疫證等相關證明,保險公司可以折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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