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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婁底市孫水河公園,27歲的鄧錦傑爲了營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因體力不支命喪河中,被救者不僅沒有實施營救或是打電話報警,反而選擇默然離開,其中一被救女士臨走還拋下一句被指爲“喪盡天良”的話“關我屁事”。消息一經媒體報道,立刻激起輿論憤怒,人們在爲奮不顧身的救人英雄鄧錦傑表示敬意的同時,對被救一家三口不僅“知恩不報”甚至冷漠無情的行爲給予了嚴厲聲討,甚至有網友發起“人肉”來搜索這無情無義的一家三口,知名評論員鄧海建昨日在南都發表文章卻表達了不一樣的觀點。
鄧海建在文章中說,落水者被救起,“道德”卻還在“水中”。既然“常回家看看”能立法,但對見死不救依然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制,對諸如此類冷漠的被救者,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制裁,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使找到這一家三口又能怎樣,人們除了道德聲討聊以解氣之外,最多不過是承擔施救者的“經濟損失”,不僅無助於弘揚社會正氣,更會讓見義勇爲者心寒。文章建議對被救後揚長而去的冷漠者,不僅要承擔其民事補償的責任,更要立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將其公開曝光,列入社會誠信體系,使其事事難辦,處處受阻;是公務人員的,一律開除。唯有此,才能救贖“道德落水者”,不再讓見義勇爲英雄流血又流淚,護佑更多的人蔘與到見義勇爲的行列中來。
確實,無論從政府對鄧錦傑見義勇爲的認定,還是出於道德良知對見義勇爲者表示感謝,再或是對見義勇爲精神的發揚,被救一家三口都不應該選擇離開,更不應當拋出“關我屁事”的冷漠,但是,作爲被救的一家三口,他們既是事件的受益者,同樣也是事件的“受害者”,他們不僅要承擔更多社會道德義務,爲施救者提供見義勇爲的證詞,幫助施救者家庭申請見義勇爲榮譽和獎勵,還要表示一下足以讓周圍落淚的感謝,另外,按照相關規定,如果鄧錦傑家屬提出索賠,這包括公園管理方和這一家三口就必須承擔起賠償責任,而且作爲“受益者”不能有任何拒絕或是“討價還價”,否則,依然會招來社會和公衆的指責,某些冷漠通常都與利益得失有關,一家三口被救後默然離開並拋出“關我屁事”的冷話,何嘗又不是爲了逃避這些責任和經濟補償呢?
筆者相信所有聲討者並且要求被救者現身的網友都是出於正義,但是,當政府對見義勇爲還只侷限於表彰和獎勵,法律還只作爲單一裁判的時候,作爲無辜中收益的被救一家,他們不僅要承擔起收益的“幸福”角色,還要面臨可能數目不菲的賠償,在道德和經濟利益的權衡中,相信並不是所有人都會選擇前者,找到這一家三口,或可以平息人們的憤怒,或可以給見義勇爲者家屬帶來一些安慰,而給鄧錦傑一家所帶來的傷害以及對見義勇爲精神的鼓勵不會起到任何實際意義。
實際上,對見義勇爲者進行表彰獎勵以及道義補償,都應當是政府和社會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政府所授予的榮譽及一定的經濟獎勵固然可以促進見義勇爲精神的發揚,但政府的表彰和獎勵在很多時候並不能彌補見義勇爲者實際所受到的損失,而見義勇爲者也只能靠被動的接受社會資助,被救者(或是受益者)由於家庭經濟有限,在用言語難以表示感謝,因爲懼怕被追究補償往往選擇逃避或乾脆不認帳,類似一家三口這種情況在以往的媒體報道中人們並不鮮見。
筆者以爲,見義勇爲是體現公德良知的社會正氣,政府不僅要給予表彰和獎勵,還應有更多的擔當,規定讓“受益者”對見義勇爲者的損失給予補償,本身就值得斟酌,說到底,見義勇爲體現的是公民崇高的道德情操,是對社會的“公益”行爲,政府不僅要給與表彰和鼓勵,更應當承擔起補償損失的責任,而見義勇爲的“受益者”,表面上看是見義勇爲者的直接“恩賜”,實際上他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受益者”,“受益者”對見義勇爲的行爲表示感謝,實際上也是對社會文明進步,對政府弘揚正氣的感謝,政府理當爲“受益者”承擔起補償見義勇爲者損失的責任,如此,不僅能夠避免被救者“默然離開”的尷尬,讓更多的“受益者”由衷的說一聲謝謝,也才能完全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而政府對見義勇爲者無論是表彰獎勵還是慷慨資助,不只是讓公衆體會到政府對見義勇爲的責任擔當,正如鄧海建先生文章最後所說能護佑更多的人蔘與到見義勇爲的行列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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