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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8日訊(記者李園園) “不少物業把水電費和物業費捆綁起來,強迫業主交物業費,不交物業費就斷水斷電。這種做法對不對,出現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新規也該對此有個明確規定。”8日,讀者張先生打來熱線建議。
《煙臺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規定: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收取報酬。
讀者張先生提出,新規對“物業代收水電費”的問題做了規定,但沒有涉及捆綁水電費和物業費的問題。“有些物業確實在代收水電費,但有點變味了——他們的目的是拿這個作爲要挾,強迫業主交物業費。”
除了捆綁物業費的問題,不少熱心讀者還提到物業的責任問題。不少讀者認爲,物業收取物業費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爲物業服務不周造成的業主損失,物業應該給予一定補償。例如,小區突然停電或電壓不穩定,造成業主電器損壞;因物業安保不力,造成業主家頻頻被盜。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是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希望在這一條規定後,再加一條物業責任的規定。若因物業問題造成小區業主損失,建議以減免物業費等方式給予業主補償。”不少讀者建議。
對“徵求意見稿”,你有啥建議,不妨也撥本報熱線967066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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