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7月3日上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關於原洋浦規劃局副局長肖明輝受賄案。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8萬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檢察機關指控應以受賄罪追訴肖明輝的刑事責任。3日,肖明輝和司機張某梁以及個體戶劉某東一同受審。省二中院並未當庭宣判。
被告人肖明輝原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其因涉嫌受賄罪,於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
據了解,2007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下稱洋浦EPC項目)經批准立項,由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庭審上,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被告人肖明輝負責並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當時任洋浦規劃局的司機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隨後,張某梁便找到被告人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被告人劉某東通過他人聯系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招標。被告人肖明輝與張某梁則商定,肖明輝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內,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2008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系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並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比例。
成立空殼公司伙同他人收取1611.8萬元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國某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以最高分中標。2008年12月3日,洋浦管理局與中某建設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餘元的承包合同。之後,被告人肖明輝為方便取得好處費,便安排被告人張某梁具體經辦。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於接受中某建設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被告人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支付好處費。期間,中某海南公司按約定,向被告人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865萬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餘款被被告人張某梁佔有。被告人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後,肖明輝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被告人張某梁犯罪後,主動向警方投案。
小學改造工程也撈了6萬好處費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標上存在受賄行為,據檢方另外指控,2007年,洋浦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標該工程,並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春6萬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業主代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伙同被告人張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865萬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求其刑事責任。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梁系肖明輝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東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且在此過程中非法收受496.96萬元,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本案案發,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給被告人肖明輝和張某梁。檢方根據刑法規定認為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當日,被告人肖明輝等三人都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肖明輝當庭表示悔罪,並希望法院給他機會,讓他改過自新。省二中院未當庭宣判。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