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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同桌飲酒後人未盡勸誡義務,受害人一人酒後駕車意外身亡,家屬要求同桌9人承擔賠償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同桌的8人及當天的宴會主人賠償死者家屬4萬元。
□通訊員艾秀郭東昇
金陵晚報記者劉鈺
退休宴上勸酒成禍端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剛從教師崗位上退休的老常在鎮上的一家飯店裏宴請了20餘位同僚好友,以此慶賀光榮退休。
開席15分鐘後,老常的同事孫老師才騎着自己的摩托車趕到飯店,剛進門便被一位同事拉到了主桌坐下,這位同事還給孫老師倒了大半杯白酒。同桌另外兩名喝飲料的同事小聲提醒孫老師,騎車最好不要喝酒,孫老師卻沒有推辭,由於晚到主動向主人常老師敬了一杯酒。
當晚9點左右,一番告別後衆人各自回家。其間,有老師勸已喝了半斤酒的孫老師不要騎車回家,但孫老師表示自己還能騎車,同事便沒有再去勸阻。
第二天一早5點多,常老師被一陣電話鈴聲驚醒,來電的是孫老師的兒子,稱其父一夜未歸。常老師立刻聯繫了王老師等人分頭尋找。眼前的一幕把他們驚呆了:在一條小路與主幹道相接的上坡處,孫老師臉朝下躺在路上,臉下有一攤已凝固的血,摩托車倒在一旁,孫老師所戴的頭盔則飛出去十餘米。常老師等人立刻報了警。
聞訊而來的孫老師家人見此情況悲痛欲絕。幾天後的葬禮上,常老師等人懷着悲痛和愧疚,給孫老師家人送上了5000元慰問金,被當場退回。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公安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孫老師系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並分析認爲“由於該交通事故發生的相關事實無法查證,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據此,孫老師的死亡暫時無法獲得任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2012年3月,孫老師的家人一紙訴狀將當日與孫老師同席宴飲的其他9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對孫老師的死亡賠償各項費用12萬餘元。
庭審上常老師等人表示,孫老師是成年人,酒量也不差,當日他堅持要騎車回家,旁人也不便強迫不許,要他們承擔賠償責任說不過去。作爲被告的9名老師或稱自己無勸酒行爲,或表示曾勸孫老師不要喝酒或不要騎車但遭拒絕。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9名被告與孫老師一同飲酒,早知其有酒駕的危險,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其免受損害,但9名被告放任其駕車離開,對處於危險環境中的弱者,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因此9名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9名被告均是老師,素質文化水平及道德水準高於一般人,因此他們所盡的是特別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2年6月,句容法院依法判決包括常老師在內的9名被告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萬元,其中,常老師作爲宴席的組織者和邀請人,所承擔的義務相對較大,承擔賠償損失18000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國目前關於勸酒導致交通事故的客人發生的損害,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也只能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結合法律基本原理,結合道德方面的衡量標準等方面綜合來判決案件。
(文中人物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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