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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韶關訊(記者卜瑜通訊員汪次安)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向媒體通報,該院對韶關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陳世平受賄181萬元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的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陳世平先後擔任仁化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翁源縣委副書記、翁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縣長,翁源縣委書記,韶關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調研員等職。
1994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陳世平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賄賂款共計181.4萬元。據此,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世平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贓款人民幣181.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世平不服,他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其與翁源縣某水電站股東樑某仁是借貸關係,並寫有借據給樑某仁,註明是某公司的工程投資款,原判認定其收受樑某仁100萬元乾股不符合事實。
韶關中院終審認爲,樑某仁爲感謝陳世平對其幫忙照顧,以“合作”開辦公司爲名,由其出資100萬元,讓陳世平成爲某公司股東。而陳世平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收受了這100萬元,應以受賄論處。
爲此,韶關中院決定駁回陳世平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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