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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峯7月9日,在甘肅省“效能風暴行動”中,該省質監局“暫行”了14個月的“賣饅頭行政審批”被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叫停。法制辦認定,所謂的“加工食品許可”屬於自行創設,無法律依據。(7月10日《工人日報》)
甘肅省法制辦依法果斷叫停無法律依據的“賣饅頭行政審批”,當然是值得叫好之舉。既彰顯了“依法行政”、“政府守法”的法治理念,也體現了當地實施“效能風暴行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心。不過,回到“賣饅頭審批”事件本身,回顧其“暫行”14個月的法治現實,又不得不說,簡單“叫停”實際上遠非全面追究並反思該事件的終點。
針對濫設行政審批,在去年11月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會議上,溫總理就曾強調,“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並給予當事人合理賠償”。而《公務員處分條例》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也就是說,對於濫設行政審批行爲,不僅應當依法叫停廢止,還須進一步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不僅要對濫設者實施必要的行政問責,也要對受害當事人給予“合理賠償”。
“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越權設立行政審批”,無疑並不是一個新鮮的法律要求和法治規範。不僅《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早有明文規定,近年來國務院更是三令五申。而甘肅省質監局依然敢於和能夠成功“頂風”濫設荒誕的“賣饅頭審批”,並“暫行”長達14個月的事實,顯然發人深省、令人深思。
而近年來各種類似“賣饅頭”的荒誕行政審批,比如“打撈許可證”、“玉米砍伐證”等,同樣在深刻揭示,要想真正“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鍵和要害,並不在於表面數字上具體取消叫停了多少行政審批,而在於能否從法治源頭上去除行政審批容易被濫設、不斷滋生的制度土壤。否則,即便依靠“效能風暴”能一時叫停取消大量行政審批,也擋不住它日後憑藉不受制約的權力繼續“春風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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