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李某與王某長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離婚,並主張撫養子女,但王某主張自己撫養子女,分得絕大部分財產後才同意離婚。後來李某父親身患重病,李某系獨子,急需一筆錢爲父治療。王某就與李某商量將夫妻共同名義下的房產歸王某所有,且存款130萬王某須分得100萬後,則同意離婚,並同意子女歸李某撫養。李某因急需用錢,又急於離婚,便答應王某的要求。雙方於2011年6月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6個月後,李某父親病逝,李某認爲當時自己是在危難之下與王某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遂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審理中,對於李某的訴求能否支持,產生分歧:一種觀點認爲:李某與王某關於財產的分割的協議確實存在不公平之處,王某在乘李某父親病危之際,以離婚和子女撫養爲籌碼,獲取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實意思的決定,其性質與欺詐、脅迫無異,符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立法本意。應支持李某的訴求;另一種觀點認爲:李某與王某的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存在不公平之處,但當時李某簽訂協議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該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應駁回李某的訴求。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乘人之危不應成爲申請重新分割財產的理由,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乘人之危下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仍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特殊情形下做出對自己不公平的財產分割決定,求得離婚或其它利益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願意放棄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來換取離婚和子女的撫養權,應爲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以乘人之危爲由申請重新分割財產不符合立法本意。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只有欺詐、脅迫情形下做出的財產分割協議纔可撤銷,之所以未規定其它情形,是因爲只有這兩種情形是申請人在意識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對申請人是絕對的不公平,其它情形在夫妻家庭這一大前提下一般不會導致申請人意識表示不真實的情況發生。
三是應充分尊重夫妻雙方的決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協議中的一部分內容,其中摻雜中較多的情感因素,應充分考慮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考慮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並以當事人協商的結果爲主,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般不得撤銷。
綜上,本案應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