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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李曉聞
花季少女孫正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跳樓結束自己的生命(本報7月12日A05版曾報道)。本報調查得知,許多爲青少年維權的部門並不具備執法權,即使是執法部門,也同樣面臨介入困難的尷尬。
如果女孩的遺書所言爲真,其中陳述之事着實令人震驚,爲何孩子受虐到如此程度,卻始終無人站出來保護她?多方採訪中,筆者也感受到了維權部門的有心無力,這種現狀反映出來的,首先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國內,反家暴的有關法律法規一直尚未出臺,針對兒童家暴的法律更是一直缺位。
孩子在家中被打,如果放在美國,只要有人打電話到警察局,很快就會有警察趕到。一旦證據確鑿,施暴者就會被警察帶走。反觀國內,筆者曾接觸過遭遇家暴的女性,雖有報警的,但警方出警後通常都認爲這是些“家務事”,最多警告兩句。倘若換成是孩子被打,警方的處理方式也差不多吧。現行法律中的虐待罪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只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才能進入國家公訴程序。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清官難斷家務事”成了維權部門和執法部門不作爲的理由。
孩子以自殺對抗家暴,我們不能允許這樣的事出現第二次。遭遇父母虐待的,恐怕不止孫正雯一個,相關部門應儘快完善反家暴法律體系,強化制度建設,救救這些身處危險中的孩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