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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男子郭某與同伴聚餐飲酒後,醉酒駕車發生事故,當場身亡。郭某的父母將一起飲酒的同伴訴至密雲法院索賠42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
郭某父母訴稱,兒子與劉某、李某、彭某、周某4人爲同村好友。去年1月25日晚上,郭某與四人相約,先後吃飯、飲酒至次日凌晨。酒後,郭某駕車送李某回家,途中撞上花壇,郭某死亡、李某重傷。經交管部門認定,郭某負全責。郭某父母認爲,郭某與同伴飲酒中,他們明知其酒後駕車卻未盡勸阻義務。4個被告則表示,願意適當補償,但郭某父母要求太高,他們賠不起那麼多錢。
法院審理認爲,死者郭某生前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醉酒後仍高速駕車造成車毀人亡,應承擔主要責任。但考慮死者父母中年喪子之痛,四被告作爲死者好友,在其醉酒後未及時勸阻,應承擔一定責任。
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劉某賠償1.5萬元;彭某、周某各賠償一萬元;李某因傷所受損失與郭某父母的經濟損失互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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