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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人聚在一起吃飯時,兒子和叔伯孫子因瑣事發生廝打,70多歲的老母親上前拉架,結果意外摔傷。老母親因生活不能自理,將兒子和叔伯孫子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日前,法院終審判處二人連帶賠償老人10萬元。
案發當日中午,楊氏一家人聚在一起吃飯。飯後,鄰居有人發生爭吵。親戚楊興光前去勸解,他的叔叔楊連生卻破口大罵,二人因此廝打起來。楊連生的母親王老太上前勸架時不慎摔倒。當天,王老太回家後自己買藥治療,因不見好又到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000餘元。幾個月後,王老太的右胯活動不能自如,走路一瘸一拐,生活無法自理,無奈之下向兒子和叔伯孫子索要賠償。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老太將兒子和叔伯孫子告上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30萬元。
本案審理期間,原告王老太申請法院對其傷殘等級進行評定。醫學鑑定所認爲王老太右髖關節的活動喪失度已構成八級傷殘,雙腿相差2釐米已構成十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爲,兩名被告認可發生糾紛時廝打在一起,但都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誰直接將原告撞倒。而原告確實是在兩名被告廝打過程中受傷的,故兩名被告對原告的損傷應承擔同等責任。法院考慮並結合原告的實際情況,認定原告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爲10萬元,故判決兩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0萬元。
一審宣判後,兩名被告提起上訴。二人表示,王老太並非因爲拉架而摔倒,而且現在生活可以自理,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楊連興是原告的兒子,原告在發生衝突時前去拉架符合常理,並據此認定王老太摔傷是在兩名上訴人打架糾紛過程中造成,判令兩名上訴人承擔同等責任賠償王老太的損失並無不妥,予以維持。兩名上訴人以事發時王老太沒有上前拉架爲由拒絕賠償,事實及法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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