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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飛遺孀邢丹遇襲案”續聞
羊城晚報訊記者溫建敏、黃禮琪,通訊員裘晶文、李有軍報道: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天通報了“4·13”被害人邢丹高速路上被飛石砸中遇害一案(詳見羊城晚報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3月7日系列報道)的一審判決情況,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黃金泉、蔡志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年。邢丹系感動中國人物叢飛的遺孀,三被告犯案前準備前往廈深鐵路工地偷鐵,當晚砸中三輛車。
惠州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晚10時許,被告人林良健夥同蔡志成、黃金泉在惠東縣稔山鎮竹園村委石頭嶺村林良健家中商定去廈深鐵路工地偷鐵,林良健還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當三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橋旁邊時,林良健提議在高速公路邊朝過往車輛投石砸車取樂,蔡、黃均表示同意。三人在高速公路下尋得若干混凝土石塊,鑽過公路防護網走到圭景河大橋往深圳方向橋頭處,伺機向途經該處的車輛正面投擲混凝土石塊。
當晚11時許,當粵B0202S小汽車往深圳方向行駛途經該地時,被告人林良健持混凝土石塊向該車投擲,石塊穿過車輛右前擋風玻璃,砸中坐在副駕駛室座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頜面部,司機黃某見被害人邢丹受傷,立即駕車將被害人送到惠州市大亞灣霞涌醫院搶救。三被告人則繼續在高速公路上朝過往車輛投擲石塊,其中,黃金泉砸中粵BMH173小汽車,該車副駕駛室門上A柱的三角玻璃被砸碎;蔡志成砸中粵B3452J麪包車右後側部位。隨後,三人見現場地上有細碎的玻璃和帶血的紙巾感到害怕,遂逃離現場。
次日凌晨零時20分許,被害人邢丹因傷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系因生前左下頜面部受外界不規則鈍物(類混凝土塊)撞擊致左側頜面部穿透創、下頜骨粉碎性骨折、蛛網膜下廣泛出血及血液經氣管進入支氣管、肺組織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惠州中院還查明,被告人林良健、蔡志成犯罪時不滿18週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歸案後能積極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且是初犯,應依法從輕處罰。
2012年6月21日,惠州中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968086.45元;被告人黃金泉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蔡志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共同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
據瞭解,一審宣判時三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訴,法院未收到三被告的上訴書面申請和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書,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溫建敏、黃禮琪、裘晶文、李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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