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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羅坪報道:福建男子陳國明(化名),因家庭糾紛被妻下藥後送入精神病院(見本報2011年9月20日A11版)。之後,陳國明將妻子、妻弟和岳父告上法庭。近日陳國明收到法院判決書,法院認爲妻子送丈夫到精神病院,屬於家庭成員求醫的正常行爲,無法認定被告侵犯了陳國明身體權,其獲敗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陳國明妻子在不具有專業醫學知識的背景下,感到丈夫不正常舉止太多可能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遂與其父及弟弟將陳送往精神病醫院治療,應屬於家庭成員求醫的正常行爲。且陳國明在入住醫院後,被診斷患有“偏執型精神障礙”,醫院才正式收治入院。庭審中陳國明主張其系被妻子送到醫院,按醫院規定也應該由其妻辦理出院手續,由於妻子不肯到醫院才導致其住院56天,對此其妻予以否認。另外關於入院手續的辦理,法院審理認爲實際辦理入院手續的另有其人。故法院認定,陳國明家屬送他入院是正常的求醫行爲,根據陳國明自己提供的證據,法院無法認定他被侵犯了身體權。
羅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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