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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法】 1998年8月9日下午,浦東北部地區產生強對流天氣,風力達10級以上。滬東造船廠2號泊位在建船舶“杉海”輪的11根系泊纜繩被風拉斷,該船在風力作用下,從浦東橫穿黃浦江,與上海東方疏浚工程公司停靠在碼頭的兩艘輪船相撞,導致兩輪不同程度損壞。
東方公司認爲,8月份爲上海臺風、雷暴雨多發季節,滬東造船廠應該對遭遇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有預見;“杉海”輪用於繫泊的纜繩都是舊纜繩,不牢固;“杉海”輪事發時船上值班人員配備不全,存在過錯。因此要求滬東造船廠承擔碰撞事故全責。
法院審理後認爲,事發當日滬東造船廠遭遇的大風達10級以上,也就是說遭受了災害性天氣的襲擊。對於該災害性天氣,有關氣象部門無任何預見,因此不能要求滬東造船廠對此有預見。第二,沒有證據證明“杉海”輪系泊措施有明顯不當,用舊纜繩繫泊也非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11根纜繩的繃斷是直接遭受自然風力的作用引起的,滬東造船廠對此無法避免。第三,“杉海”輪是一艘沒有動力的在建船舶,即便值班人員配備齊全,也難以避免纜繩被狂風拉斷後隨風飄移,值班人員的配備不齊與本次事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綜上,法院認爲,這次相撞事故是由災害性天氣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滬東造船廠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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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界較爲關注的熱點法律問題在書中均有反映和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審判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王淑梅
【相關鏈接】
《海事審判精要》是在上海大力發展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大背景下,以我國海事立法和海事司法發展成果爲基礎,由上海法院具有豐富海事審判實踐經驗和較高法學理論素養的法官共同撰寫而成。本書立足於體現海事海商審判規律性的同時,着重總結海事審判經驗、提煉審判規則。
(本報記者徐軼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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