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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進程,肖揚這個名字是繞不過去的。肖揚說過,“感謝黨的關懷和信任、歷史的眷顧和垂青,使我有機會在這三十年中先後擔任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領導職務,爲黨和人民做一些事情。我十分慶幸,自己能成爲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見證者、親歷者、實施者。”
2008年,肖揚退休。一年後,他整理出版了《反貪報告》。今年7月,歷時3年,他又推出了《肖揚法治文集》(以下簡稱文集)。該書分6個章節,收錄了肖揚擔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司法部部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公開發表的文章共72篇,時間跨度長達26年。
編輯文集,重拾文稿,肖揚感到很親切,同時也會有一些新的感悟。肖揚特意在本書各章中,增寫了“章首語”,部分重點文章增加了“補記”,把這些感悟記錄下來,並對一些文章發表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法治環境等做些註釋。這也成了本書新的看點。
憲法如不實施,就是毫無生氣的一紙空文。要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違憲追究之路
文集中有9篇文章專論憲法。涉及憲法精神、憲法權威、違憲必究、人權法律保障等問題。2001年12月4日,是我國的第一個全國法制宣傳日,主題是“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肖揚稱之爲第一個“憲法日”。此後,肖揚在四個“憲法日”撰寫文章,傳播憲法理念,闡釋憲法精神。
肖揚認爲,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其核心就是人民當家做主。憲法主要是保障公民權利和規範國家權力。兩者之間,前者是根本,規範國家權力是爲了保障公民權利。他說,憲法集中體現了“爲民”思想,“這就是憲法的精神”。
肖揚特別強調憲法的實施。他始終認爲,只有真正“活”起來的憲法,能夠落實在行動中的憲法,才能發揮其治國安邦的重要作用。“憲法如不實施,就是毫無生氣的一紙空文”。
1999年4月7日,肖揚在《法制日報》發表的《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收入文集時,標題被改爲《論違憲必究》。文中指出,新中國成立50年了,還未處理過一件違憲案件,而實際上破壞憲法權威、踐踏憲法尊嚴、違反憲法的事時有發生。雖然憲法明文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但僅停留在規定、觀念中,沒有走進現實的法律生活中來。
肖揚強調,憲法的實施必須程序化,應當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並切實採取措施,增強憲法的直接實施效力,及時有效地處理違憲行爲,保障憲法的規定落到實處。他贊成胡錦濤同志提出的要“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等觀點。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執政,這是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依法治國需要頂層設計
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這期間,肖揚擔任司法部部長,親身經歷和見證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的過程。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論述,是文集的重要部分,分理論思考和實踐探索兩部分,共19篇文章。
2007年,爲紀念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10週年,肖揚在《求是》雜誌發表文章,回顧和披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1995年下半年,中央第三次法制講座籌備工作開始,司法部黨組認爲,應當介紹一下法律界最關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根本問題。部黨組向黨中央正式報了這個選題,同時還報了另一個選題。僅過兩天,黨中央就批准了部黨組的報告,江澤民同志在同時報送的兩個選題中,親自圈定了《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肖揚在文章中說,這是一次非同尋常的法制講座,因爲正是在這一次講座的總結講話中,江澤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
一個多月後,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爲一條基本方針,寫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1997年9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了黨的十五大報告。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基本治國方略,正式寫入憲法修正案。肖揚在這篇文章的“補記”中指出:依法治國作爲基本方略的確立,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是黨的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
後來,針對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依法治國與黨的組織領導、政府工作的相互關係,肖揚又專門撰寫文章闡明觀點。他提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要協調發展,要使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充滿生機和活力。
他在“補記”中進一步明確指出,依法治國是我們治國的基本方略,良好的道德就是治國者的資質要求。只有正確處理兩者的關係,才能在依法治國的道路上越走越寬廣。對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如何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肖揚2005年在《求是》雜誌撰文指出,依法治國的核心就是依法執政。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提高執政能力。唯有堅持依法執政,才能真正加強和改善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
翻閱文集,我們會看到,從1996年開始,肖揚就有《加大依法治村力度正確處理六大關係》、《實行依法治市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法制是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軟實力》、《關於依法治省的理論與實踐》等文章發表。從我國依法治國的實踐來看,我們的探索是從全民普法活動到依法治村、依法治市、依法治省這樣一個“自下而上”的路徑循序漸進的。今天,重讀這些文稿,肖揚把自己新的思考寫在了“章首語”裏:“當依法治國已經被確定爲基本方略之後,在其已經成爲憲法原則的今天,應當遵循怎樣的推行路徑?是否繼續依法‘自下而上’地摸索,抑或站在國家的全局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依法‘自上而下’地推行?這是所有法律人和全國民衆當下所關心和思考的問題。”
“‘章首語’中這樣表達,我們理解他是主張搞好頂層設計,從上而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法治,甚至主張應有一個基本的方略和路線圖,只不過考慮到這個問題不是個人可以做到,所以比較含蓄地表達。”參與文集編輯工作的肖揚身邊工作人員作了這樣的解析。
改革是有底線的,底線就是憲法。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標就是落實憲法的規定
文集中,1998年至2008年期間發表的文章所佔比例最大。這10年,正是肖揚任職兩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10年。這10年,可以用簡約的兩個字來概述,那就是“改革”。他在文集的緒論中寫道,“在我30多年的政法生涯中,有許多值得回憶的東西,但是最值得我回顧和總結的無疑是在東交民巷27號工作的10年歲月。”
在文集72篇文章中,以“改革”二字作標題的只有四篇,但72篇文章,篇篇都與改革相關聯,篇篇都貫通了“敢爲天下先”的改革者精神和勇氣。肖揚不迴避改革有風險,但他強調,改革是有底線的,底線就是憲法。他曾多次說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標就是落實憲法的規定。
通觀文集,下面幾個觀點十分凸顯:
——關於司法改革的前提。肖揚一貫主張,只有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大監督的政治框架下,司法改革才能更進一步推進。同樣地,在這個前提下,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改革都應當得到重視和鼓勵,都應當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地進行自上而下的嘗試和探索。
——關於法律的社會效果。肖揚強調,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更是反覆指出,對社會效果的追求不能以犧牲一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爲代價。社會效果的底線是不能犧牲法律、犧牲社會公平正義。追求社會效果不能無原則地和稀泥,更不宜無原則地提倡“花錢買平安”、“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
——關於堅持依法獨立審判。肖揚認爲,既要堅持依法獨立審判,又要堅持司法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憲法和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關於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肖揚指出,司法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是公正。沒有權威的司法一定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司法的權威從根本上說來自司法的公正與高效。公正與效率相輔相成。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越高,解決社會矛盾越迅速、越徹底,司法對經濟建設的貢獻也就越大。
——關於法官職業化。在文集的“補記”中,有一篇講法官職業化的“補記”是最長的。面對一些對法官職業化的質疑,肖揚說,他“沉思良久”。
他表示,法律職業化的改革,既涉及思想、觀念和理論問題,又涉及制度建設和改革問題,要放在較長的歷史階段去考量和審視。法官職業化建設是一個長期課題,現在只是個開端,相信經過不懈地努力,未來將“水到渠成”。
——關於借鑑。文集第一章是《當代世界法律格局及其發展趨勢》,肖揚在“章首語”裏這樣寫道:在我看來,客觀介紹世界各個法律體系的狀況是符合鄧小平在1982年提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命題的。只有通曉中國國情,又熟知世界法治狀況,才能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如果談虎色變,就等於閉關鎖國、故步自封、剛愎自用,放棄自己的後發優勢”。
法律問題需要冷思維,法律工作必須遵循自身的內在規律。這是肖揚常常告誡自己的
肖揚從1983年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到1993年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離任,在檢察機關工作了10個年頭。文集中收錄的和檢察工作直接相關的文稿有6篇。
肖揚在廣東省檢察院工作的那幾年,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復之說過:“好幾件新鮮事都出在廣東。”這幾件新鮮事包括:1987年成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與香港廉政公署個案協查辦公室;1988年3月,在深圳率先建立全國首個經濟罪案舉報中心;1989年8月,率先在廣東省檢察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反貪局;在檢察院首次實行偵查、批捕起訴分開的“雙重製約制度”;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等等。
這幾件新鮮事,在幾篇文稿中均有體現。
1993年,肖揚在《人民檢察》雜誌第3期發表《完善舉報制度促進廉政建設》時,舉報中心已經在檢察機關實行了5年,這篇文章是對這一新生事物的梳理和總結。肖揚表示,5年的實踐證明,開展舉報工作和建立舉報制度是完全正確的。他強調要把舉報中心建設成爲業務機構,把舉報工作納入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和查辦法紀案件的體制。他還從舉報和情報、舉報和偵查、舉報和信訪的幾個關係入手,有針對性地對建設好舉報中心提出要求。
《關於建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的若干想法》一文,發表在學術期刊《現代法學》1989年第5期上。肖揚從設立反貪局必要性和迫切性、法律依據、機構設置和管轄、偵查手段和方法、增強反貪局威力的對策等,作了詳細論述。在這篇文稿的“補記”中,他說,反貪局的設立是檢察工作的一件大事,給檢察工作帶來了活力,讓檢察工作煥發了青春。反貪局實行集“舉報、偵查、預防和情報”於一身的工作模式,體現了國家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治精神。
肖揚認爲,“當年的反貪模式仍然還有研究、實踐的價值”。其實,在他心裏,還有一件很有價值的事情,就是制定反貪法。在廣東省檢察機關推開建立反貪局後,肖揚就開始從立法角度思考反貪工作。到高檢院任副檢察長後,他說自己主要抓了兩件事情,一件是抓反貪局,一件是抓反貪法。到他離職時,反貪法已經搞到了第17稿。後來每每談及沒有促成出臺一部反貪法時,肖揚總是遺憾的表情。
爲什麼非要制定一部反腐敗的專門法?肖揚認爲,有沒有一部單獨的、專門的反貪法是不一樣的,一部單獨的法出來,確立反貪局的法律地位,分量就不一樣了,對貪腐犯罪分子也更具震懾力!
通讀肖揚上個世紀撰寫的與檢察工作相關的文稿,我們會發現,他的思維極具超前性。檢察工作在經濟轉型期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何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肖揚當時就提出,“執行法律上要做到嚴有度,寬有限,寬嚴相濟,實事求是”、“既要重視辦案的法律效果,又要重視辦案的社會效果”、“辦案數量不是衡量檢察工作的唯一標準”。對科技人員的業餘收入如何界定?對“星期六工程師”的收入合法與否怎樣看?肖揚專門撰文予以澄清誤區,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992年,肖揚發表《略論檢察機關的雙重製約制度》一文,思考的是如何科學配置檢察權問題,也是爲了解決當時社會上有人提出的“檢察機關監督別人,誰來監督檢察機關自己”的問題,他提出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案件要偵捕分開、偵訴分開。
翻揀這些文章,肖揚在“補記”中寫道,重讀自己當年提出的這些觀點,雖度過幾十年光陰,今日仍似未有過時,“吾心甚幸”。他說,法律問題需要冷思維,法律工作必須遵循自身的內在規律,“這是我常常告誡自己的,在此也與各法律同行共勉”。
肖揚在檢察機關工作了10年,對檢察工作很有感情。他在離職檢察機關、赴任司法部部長時,接受過本報記者採訪。他說:“我雖然離開了檢察機關,但心還與同志們戰鬥在一起!”
多年來,檢察機關的同事也沒有忘記這位個性鮮明,對檢察工作作出卓越貢獻的老領導。見到肖揚,人們還是習慣地、親切地稱他“肖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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