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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車輛在高速路上發生追尾事故,自己受到傷害,光醫藥費就花了3萬多元,本來申請的11萬元的各類損失費最終被法院駁回,僅判決賠償19000元,而這一切均因爲自己沒系安全帶。近日,包河區法院審理這起損害賠償案件。
2011年12月17日上午,楊先生搭乘親戚的車從包河大道高速出合肥,在高速公路行駛不久即發生三車追尾事故。在連續追撞的過程中,楊先生額頭部位受到撞擊,傷勢嚴重,住院治療二十多天,花費醫療費3萬多元。後經司法鑑定,楊先生被認定爲構成九級傷殘。一怒之下,楊先生將連續追尾的兩輛車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近1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發生多車追尾事故,但車輛發生的碰撞並非極其嚴重,且除楊先生外,並未發生其他人員身體受到傷害的情況,如楊先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使用安全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額頭髮生撞擊,因此楊先生在車輛高速行駛中未使用安全帶的行爲已實際構成了其損害發生的重要原因,故楊先生對自身的安全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綜上,法院認爲楊先生對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承擔19000餘元的賠償責任。
(張建本報記者楊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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