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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政府妄圖將釣魚島國有化,不斷拋出新花樣。實際上,所謂“購買”或“國有化”,都是日本政府爲了給世人造成釣魚島屬日本領土的假象而採取的拙劣伎倆。之所以是拙劣伎倆,是因爲這些行爲並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因而絲毫不能撼動中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司平平
擱置爭議,共同開發,這是中日兩國政府就釣魚諸島爭議所作的約定。然而,現在日本政府卻不願將爭議擱置,而是動作頻頻,不斷激化爭議。繼東京都知事石原宣佈擬由東京都政府從私人手中購買釣魚島後,日本首相又稱日本政府正就通過“購買”而對釣魚島實現“國有化”進行綜合研究,而且目前正在與“土地所有者”進行交涉。實際上,所謂“購買”或“國有化”,都是日本政府爲了給世人造成釣魚島屬日本領土的假象而採取的拙劣伎倆。之所以是拙劣伎倆,是因爲這些行爲並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因而絲毫不能撼動中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日本政府的國有化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是因爲它違反了一個法律常識,即一個國家只能將其領土內的土地國有化,而不能將他國領土內的土地國有化。當然,日本政府並不認爲自己違反法律常識,因爲它頑固地將釣魚諸島視爲日本領土,而且聲稱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然而,日本政府的這一立場實在是缺乏事實和法律的基礎。
第一,釣魚島是中國的而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現存的大量歷史文獻無可置疑地證明了中國最早發現和使用以及幾百年來對釣魚島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日本政府關於釣魚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謊言不但騙不了國際社會,而且也騙不了瞭解史實的日本人。近日,日本前外務省國際情報局局長孫崎享在《朝日新聞》上撰文公開承認釣魚島不是日本“固有”領土的事實。他告誡日本人:“這對日本人來說也許難以接受,但必須認識到:尖閣諸島(即我釣魚諸島)並非日本的‘固有領土’,而是一塊‘爭議之地’”。
第二,日本竊取釣魚諸島的依據是1895年日本內閣會議將釣魚諸島作爲“無主地”而劃入日本版圖的決定。將屬於外國的領土作爲“無主地”而劃爲自己的領土,這顯然是非法的,因而不能獲得國際法上的效力。
第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的主權只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頒發的《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規定的日本行使行政權的範圍也未包括釣魚諸島。
第四,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授權美國託管琉球羣島及釣魚諸島,而美國卻在1971年與日本政府訂立“歸還衝繩協定”,將釣魚諸島作爲沖繩的一部分轉移給日本佔領。但是,舊金山和約和“歸還衝繩協定”對釣魚諸島的處置在國際法上均無依據。除非第三國書面接受,條約不能爲其設定義務,這是條約法的規則之一,也是一般法律原則。中國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也不是“歸還衝繩協定”的締約國,中國非但沒有認可上述兩個條約對釣魚諸島的處置,而且就此提出了嚴正的抗議。在中國政府提出抗議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衝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而且,這兩個條約與波茨坦公告也相牴觸,因爲作爲簽署國,中國政府從未同意將釣魚諸島劃歸日本主權之下。實際上,美國既不是釣魚諸島的所有者,也不是釣魚諸島主權歸屬的合格裁判者,因而美國將釣魚諸島的控制權轉移給日本並不能作爲日本取得主權的法律依據。
第五,日本欲通過實際控制來證明對釣魚島的主權。然而,實際控制雖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作爲領土歸屬的判斷標準之一,但其不應適用於因非法獲得而引起爭議的實際控制。可見,日本政府要對之國有化的是屬於中國領土的土地,而非日本自己領土內的土地。
日本政府的國有化行爲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還由於釣魚諸島爭議的性質。領土爭端反映的是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不能由國內法來調整。釣魚諸島的問題是一個國際法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國內法的問題。無論是由日本東京都“購買”,還是由日本政府通過“購買”而對釣魚諸島實行“國有化”,其依據都是日本國內法律。賣方對釣魚諸島的“所有權”依據日本法律獲得,買賣雙方依據日本國內法律訂立“財產所有權”轉讓協議,按照日本國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現轉讓,也按照日本國內法律解決買賣協議履行的糾紛。除特殊情況外,那個“擁有”釣魚諸島的私人“所有權人”也可以因交易條件不符合心理價位而拒絕轉讓。如果交易成功,日本政府取得的是日本國內法私法上的“所有權”,它反映的是私人之間或國家與私人之間對於土地的私法關係。領土主權反映的則是國家與國家的國際關係,而不是國家與私人之間或私人之間的私法關係。換言之,這是國內法上的財產轉讓,而不是國際關係中的領土轉讓。在國際關係中,國家是領土的唯一所有者,因而領土歸屬的依據不是爭端當事國的國內法律,而是國際法。正如日本不能受制於中國國內法一樣,中國也不能受制於日本的國內法。釣魚諸島主權歸屬的唯一依據是國際法。
既然釣魚島是中國的而不是日本的領土,日本政府擬議中的國有化又是依照日本國內法進行的,這一國有化顯然不產生國際法上的效力。事實上,諸如“購買”或“國有化”之類的行爲不但由於在國際法上不產生效力而屬徒勞之舉,而且也不利於釣魚島領土爭端的解決。只有回到兩國間已有的約定,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纔是着眼於中日友好大局的明智之舉。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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