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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菏澤7月16日訊(記者崔如坤通訊員吳延民)一男子謊稱某粉業業務經理,先到面條店推銷面粉,再到面粉廠求購,待面粉廠將面粉送至面條店卸貨期間,男子向面條店老板索要貨款後逃逸。面條店與面粉廠由此產生糾紛,廠方遂將面條店任某訴至法院,而法院判決原告敗訴。近日,該案以其典型性入選2012年中國法院年度案例。
菏澤市牡丹區一家面條店老板任某清晰地記得,2010年6月25日,一名自稱『高軍』的男子到其門市推銷面粉,還給了他一張名片:『中原櫻花粉業業務經理』,任某同意要貨,並下了200袋的訂單。
次日,『高軍』到澤市牡丹區一面粉廠求購面粉200袋,並說明是代任某面條店進貨。當日,面粉廠讓運輸個體戶李某運送200袋面粉至任某面條店,其間『高軍』與李某同行。到任某面條店後,李某便開始卸貨,面粉卸至一多半時,『高軍』向任某索要貨款,任某以為『高軍』為面粉廠人員便按每袋58元價格向『高軍』支付貨款11600元。
然而,當卸面粉至193袋時,面粉廠委托送貨並收款的李某向任某索要貨款時,任某稱,已將貨款交到『高軍』手中,拒絕付款。當雙方找『高軍』時,卻發現該男子已不見蹤影。
面粉廠未得到貨款欲收回面粉,而任某自認付過貨款拒絕面粉廠將貨收回,雙方由此產生糾紛,面粉廠遂將任某起訴至牡丹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牡丹區某面粉廠與被告任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提供的出庫單、李某的證言及被告任某的陳述,均表明原告將193袋面粉送到任某處,但從事情經過來看,原被告之間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未達成口頭買賣合同,即原被告雙方未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沒有建立直接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
而案外人『高軍』利用原被告雙方的認識錯誤而實施詐騙行為,是該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任某出於善意佔有面粉,並支付對價,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故法院認為任某為善意取得。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的貨款損失,應向無權處分的案外人『高軍』主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案件受理費90元,由原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