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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16日訊(記者張焜通訊員姜浩)19歲女孩張某,在10個月的時間裏,連換了8份工作。頻繁的跳槽原因竟然是他偷了自己老闆的財物。16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女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2月初的一天,濰坊高新區一家網吧老闆發現放在抽屜內的1萬元現金不見了。由於數額巨大,老闆報了警,通過監控錄像發現,拿走錢的竟然是剛到網吧應聘不久的女孩張某。老闆馬上打電話尋找已經離開網吧的張某,要求她馬上把錢還回來。而拿到錢就揮霍的張某一直到了3月份,才歸還錢款。
由於涉案金額較大,警方依舊將張某抓獲歸案。在審問過程中,警方又發現,原來從2009年4月份開始,張某就採取應聘服務員,伺機拿走老闆財物的方法盜竊。年僅19歲的張某,曾經在泰華城、友誼街、行政街的店鋪裏以及一些網吧裏工作過,除了現金,香菸、筆記本電腦、衣服,她都會偷走。一旦得手就會離開重新找地方應聘,共成功作案8起。
由於前7次作案盜竊財物數額最高也沒超過5000元,最低的才400元左右,且張某有時使用假身份應聘,有的受害人不報案或根本無法提供有效的破案線索,致使張某一直逍遙法外。
法院認爲,張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鑑於她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部分退贓,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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