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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第八屆全國律協工作規劃公佈,其設定的2012年到2015年工作目標之一是在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和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方面有新進展。律師爲公衆提供法律維權服務,而律師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案例卻屢屢發生,比如多年來一直呼籲的會見難、取證難、閱卷難問題,有時一些律師的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這些問題,讓以法律爲唯一武器的律師羣體頗顯尷尬。
一夜之間被查房6次,誤解、恐嚇、威脅如影隨形
“很多人看到的是律師的光鮮形象和高收入,但我們曾經歷的無奈和辛酸,一般人是想象不到的。”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朗克宇說,他從業4年時間,靠着自己的努力,收入逐年提高,從當初住地下室、吃路邊攤,到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同時也經歷了這個職業特有的酸甜苦辣。“而且,也不是每一個律師都是高收入,一些年輕律師案源少,能養活自己就算不錯的了。”
朗克宇告訴半月談記者,律師所承受的壓力和麪臨的風險往往超出外人的想象。他代理的訴訟案件以徵地拆遷類爲主,其委託人大多是拆遷戶,被告方往往是地方政府或者房地產開發商。“有些地方政府官員,把我們律師看做是添亂的、挑事的,這使得對方一開始從內心上排斥、抵制律師。”
朗克宇說,這是對律師的誤解,律師手中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只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不僅不應抗拒律師,還應該歡迎律師。更重要的是,當前涉及徵地拆遷的矛盾糾紛往往很激烈,如果有律師的參與,用專業知識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疏導和消除對立情緒,就會大大減少極端行爲,無疑將有力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
2010年,朗克宇出差參加某地關於拆遷許可證的裁決會,哪曾想在會前的晚上,他住宿的賓館房間竟被當地民警和聯防隊員查了6次,不堪其擾的他一夜無眠。還有一次,他剛到賓館就來了一羣不明身份的人要強行帶走他,報警後民警到了現場,又僵持了兩個小時左右他才得以自由。更有甚者打匿名電話威脅他要“砍胳膊卸腿”,還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到北京市司法局要求禁止他代理某個拆遷案件……4年裏,這些經歷對郎克宇來說,已經成了他執業生涯中的“家常便飯”。
“值得欣慰的是,隨着政府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視,近些年類似侵犯律師權益的情況越來越少了。”朗克宇說,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逐漸認識到律師的積極作用,態度變化很大。“由於一些拆遷糾紛最終化解得比較好,不僅委託人滿意,地方政府也滿意,而且專門製作了錦旗送到我們律師事務所。”
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老三難”多年呼籲依然無解
相對於律師自身權益無法保障,律師執業過程中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的“三難”問題,更是律師們長期關注的焦點和普遍面臨的難點。有16年執業經歷的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亞林律師介紹,自2008年6月1日新修訂的律師法施行以來,辯護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三難”等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緩解,但仍沒能得到徹底解決。
他認爲,對於法治國家而言,辯護制度是否完善,不僅成爲衡量其訴訟制度科學化、民主化程度的標尺,也足以代表國家的法治水平。然而長期以來,“三難”等問題一直制約着我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阻礙了律師辯護質量的提高。
“三難”中最突出的是會見難。根據安徽省律師協會的調查顯示,對於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律師很難在法定時間內會見嫌疑人。律師法實施後,一些檢察機關認爲偵查機關安排律師會見違反刑訴法,而看守所又不接受律師的直接會見申請,從而導致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法會見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一些公安機關以人手少、工作忙爲由不能在法定時間內安排律師會見更成爲常態。
2011年3月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司法廳聯合發佈《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保障律師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將律師法中關於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口號式規定細化。此舉在全國範圍內引起較大反響。
“規定出臺後,在安徽合肥市、宣城市等地,‘三難’問題大大緩解。”王亞林說,但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執行落實到位。
取證難問題並不僅僅令刑辯律師頭疼。徽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正林向半月談記者反映,在非訴訟案件中,一些部門要求律師必須出示法院立案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才允許律師查閱、調取相關信息。
而按照律師法規定,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他向合肥市房產、土地等部門提出查閱信息的申請時,曾多次遇到類似情況,導致取證過程非常艱難。
除了“老三難”,“民告官”的行政訴訟類案件立案難的問題也非個別。遇到這種情況,律師只能逐級申訴上訪,法院信訪部門則逐級下轉,大部分案件都是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律師困境凸顯司法糾結,理順公私權關係仍需制度層面持續發力
安徽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副處長、省律師協會副祕書長餘錫文認爲,隨着我國法治建設步伐的加快,律師作用越來越凸顯。律師參與領域不斷增多,律師執業過程中可以介入案件的時間段明顯增加,律師閱卷範圍增加的同時,對其閱卷、調查取證等限制逐漸減少。總的來看,律師執業權益得到保障的趨勢是逐漸增強的。
儘管如此,近年來的一些案件中,律師被侵權的案例仍層出不窮。有的地方法院領導的一句話,就可以取消律師本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有的法院不允許律師帶電腦出庭,直接影響律師辯護質量。
餘錫文認爲,律師權益保障難題成爲頑疾,其背後凸顯的是公權力膨脹以及對私權的侵蝕。律師大多數情況下代表的是私權,在中國對公民的私權保護逐漸完善的大趨勢下,公權力行使者應學會善待私權、善待律師。
安徽省律師協會通過抽檢近5年全省法院、律所1365件刑事案件進行統計、測算,形成了《安徽律師刑事辯護執業狀況調查與反思》報告。報告中建議,應當廢止與律師法相沖突的一些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某些地區偵查機關妨礙律師行使權利的一個重要依據,是部門內部的規定。在法律效力上,這些規定肯定低於律師法,但實踐中,卻被部分司法人員當做擋箭牌。
王亞林建議,應當完善救濟制度,引入程序性制裁理念。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只規定了律師的權利,對於權利遭侵害時所應得到的救濟卻隻字未提。所謂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檢察官、法官等違反法律程序所應當承受的一種程序性法律後果。
這種後果就是其訴訟行爲被宣告無效,受這些程序性違法行爲直接影響的證據、起訴、判決、羈押命令等全部失去法律效力。“這種制裁措施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震懾力是相當大的,無疑能夠有力保障律師和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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