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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棗莊7月16日訊(記者徐萌通訊員劉春磊馮憲印)爲了償還個人高利貸,男子張某冒用一公司法人的名義與別人簽訂合同,騙取劉某投資款158萬元。近日,張某被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據薛城經偵大隊民警介紹,2010年9月份,劉某報案稱張某以煙臺某礦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與其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協議簽訂後,張某拒不履行協議,投資款也不退還,後來張某就消失了。隨後,薛城經偵大隊經過調查取證,認爲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辦案民警遠赴大連將張某抓獲歸案。
經過訊問得知,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在承包某集團總公司某鐵礦有限公司1、2、3號井平巷掘進工程期間,冒用煙臺某礦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騙取劉某投資款158萬元後逃匿。
經審查,薛城區人民法院於7月12日以張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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