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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潛逃11年後自首但辯稱不是故意殺人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本報韶關訊(記者卜瑜通訊員汪次安)韶關市原曲仁礦務局格頂礦經警隊的2名經警,因借款200餘元起了糾紛,肖清忠於是持警用匕首將同事羅某武刺死在值班室。昨天,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擇日宣判。
據公訴機關指控:1994年11月23日19時許,肖清忠在韶關市原曲仁礦務局格頂礦經警隊值班室與經警羅某武因經濟糾紛發生打鬥,被在場人員勸開。當晚二人被分別安排在2間值班室休息。次日7時許,肖清忠進入羅某武休息的值班室後,趁羅某武在牀上睡覺之機,用警用匕首刺了羅某武2刀後逃離現場,羅某武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肖清忠潛逃到江西大餘、四川南充、廣東廣州等地打工。2011年12月8日其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在昨天的法庭上,肖清忠辯稱,自己刺死羅某武不是有意識的。他說,案發當日早上,他起牀後來到羅某武值班室,是想拿洗漱用具後回家的。不料正當他在拿洗漱用具時,羅某武踢了他一腳,於是2人又互打起來。
在廝打過程中,肖清忠自稱無意識地拿出了隨身攜帶的匕首,就在此時,“我腳下一滑,整個人撲倒在羅某武的身上,手中的匕首不小心刺中了羅某武。”他認爲,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殺人的罪名不成立,“最多隻能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而公訴機關指控認爲,被告人肖清忠以暴力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案發後,其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但在法庭上,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依法自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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