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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芃通訊員杜文博據悉,浙江工商此次徵集到的問題條款中,快遞業問題條款佔居榜首。浙江省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表示,快遞業正逐步取代傳統壟斷行業或社會公用企業,成爲今後消費維權新的重點和焦點。下一步,浙江各級工商部門將對快遞業格式條款採取統一備案行動,全面規範快遞業的格式合同條款。
經專家審查論證,快遞業主要存在的共性“霸王條款”有:“無保價物品遺失,只退還運費,不予賠償。”專家審查認爲,此規定違反了郵政法的規定,違反了民法、合同法中公平有償的原則,屬於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霸王約定。
其他的霸王條款有:“寄件人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或者如遇自然災害有他特殊情況,概不負責”、“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或3個月,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爲已經安全、及時送達”、“本公司按照其運送標準經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並不屬於承諾,也不構成協議的組織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這些條款基本上都限制或免除了自己的責任。
還有的快遞公司規定:“快遞公司人員在交付快件時,要求消費者先簽收後驗貨,且外包裝不破損時不對內在商品質量負責”,“無法派送且寄件人聲明不退回的託寄物,視爲拋棄物,承運人有權自由處置,但寄件人應承擔第一程費用”、“貨物交接以外包裝完好爲驗收標準,而包裝內貨物短少或損壞,責任由託運人自負”,專家審查認爲都是免除了自己責任。
此外,“任何索賠必須在快遞組織接受快件後30日或18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快遞組織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違反了民法通則的時效規定;“快遞企業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的規定,排除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隱私權。還有的規定“如快件內物品屬於禁限寄物品或其他違法物品,快遞服務組織有權予以沒收”,專家審查認爲,沒收作爲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快遞企業沒有此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