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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清華碩士
海南任副局長4年受賄千萬
備受關注的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肖明輝受賄千萬元一案,近日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肖明輝是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6年前從外地引進來瓊。曾因工作成績突出,被授予“洋浦十大傑出青年”和“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短短兩年時間,肖明輝就坐上了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的位子。就是這樣一位被大家認為“前途不可限量”的“80後”年輕人,卻因涉嫌受賄上千萬元被逮捕。
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多次伙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餘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工作出色
“傑出青年”
走向腐敗前沿
1980年10月,肖明輝出生於湖南衡陽。2002年畢業於鄭州工業大學土木系,後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大學土木系,2006年獲得工學碩士學位。
作為清華大學土木系碩士研究生,肖明輝的同學絕大多數選擇了留在北京工作。他也有很多留京就業機會,而肖明輝積極響應“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的號召,放棄了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提供的發展機會以及大都市優越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研究生畢業後作為引進人纔,進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擔任建設工程管理主管。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作的前兩年時間裡,於2007年榮獲洋浦經濟開發區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號,2008年又被評為海南省第九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號,並授予“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進入洋浦工作不久,肖明輝憑借紮實的專業基礎,克服了一個個復雜的困難和問題,得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和相關廳局的認可。因此,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重擔落到了他肩上。
正是這個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使肖明輝走向了腐敗墮落的前沿。
司機同謀暗定中標公司收“好處費”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准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因海南省內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該模式標准合同文件等與中國現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肖明輝借鑒國內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標文件》及《合同條件》。後續的招標工作中,他獨攬大權尋找競標和中標企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並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時任洋浦規劃局司機的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隨後,張某梁便找到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按照網上公示的資格預審公告,洋浦EPC項目投標人須是在中國國內、依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總包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億元(含3億元);投標人須具有住建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方應為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洋浦EPC項目的競標活動中,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他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內,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2008年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系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並承諾如中標,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弄虛作假
伙同他人收受1611萬餘元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一家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標,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集團如願以最高分中標,獲得總投資5億餘元的承包合同。
2009年至2011年,為便於接受中某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某梁分別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別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集團支付好處費。其間,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按約定,向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萬餘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將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餘款被張某梁佔有。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後,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於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主動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執行逮捕。劉某東因涉嫌介紹賄賂罪,於2011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標上存在受賄行為,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標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收受包工頭趙某春6萬元。
流淚懺悔辜負組織對不起家人孩
檢方認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多次伙同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11萬餘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梁系肖明輝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東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且在此過程中非法收受496.96萬元,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本案案發時,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給肖明輝和張某梁,檢方根據刑法規定認為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結束後,肖明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曾經很努力地工作,在組織的培養下成長、進步很快。但是一時貪心誤入歧途,如今我內心充滿愧疚,我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上級的信任。”
肖明輝還流著眼淚稱,他還有兩個孩子,小的纔3個月,大的剛學會走路,很對不起孩子,對不起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