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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舅舅爲借外甥名義購房,與外甥夫婦簽訂了一份“條款齊全”的《房屋購買協議》,隨後由其子代爲償付各項費用購買了兩套房屋。而當外甥這個“掛名房主”拿到房屋產權證時,卻聲稱其夫婦纔是其中一套房屋的真正房主,那份協議並非爲購買這套房屋而簽訂,舅舅當初之所以出面購房是因爲受了自己的委託。在這一親情、利益相糾纏的案件審理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種種證據和邏輯推理,均判決舅舅纔是訴爭房的真正主人。
2007年6月11日,本市67歲的市民劉方林與剛過而立之年的外甥劉勳及其妻王萍簽訂了一份《房屋購買協議》,其中主要約定:購買房屋的相關一切費用均由劉方林承擔;劉勳夫婦自願以個人及全家名義幫助劉方林購房,並辦理各種相關手續,直到領取房產證。房產證歸劉方林保管,劉勳夫婦不得作廢重新辦證;房屋購買後,雙方應立即辦理轉讓委託書以及其他相關證件並公證,然後交劉方林保存。雙方並約定,劉勳夫婦“幫忙”的報酬爲1萬元整。
協議簽訂完後,當月30日,劉方林出面以外甥的名義購買了位於東麗區的兩套房屋,房款合計爲383萬餘元,首付款分別爲988400元和996960元,其餘購房款爲按揭貸款。法院經審理查明,兩套房屋的首付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210萬餘元,均由劉方林之子的銀行賬戶或直接或間接通過劉勳賬戶,最終支付給了房地產商。
2011年7月,劉勳獲得了兩套房屋的產權證。可他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將其中一套房屋的產權證實際佔有,並未給舅舅。而像另外一套房屋一樣,這套房屋的各種相關費用票據都在劉方林手中,且該房已經由劉方林出租給他人。之後,舅舅與外甥就這套房屋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
兩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爲訴爭房屋的實際出資購買人到底是誰?庭審中,劉勳夫婦表示自己確實沒有直接向開發商付款,而是將家中的四五百萬元現金和銀行卡交給了舅舅,委託其購買了訴爭房屋。而法院對此說法認爲,即使不考慮劉勳家中是否存有幾百萬元現金的真實性,僅從劉勳等均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卻將買房這樣的大事交給一個花甲老者來辦理這一邏輯推論上,便難令人信服。此外,劉勳拿出的購房票據上並無開發商印章,真實性無從考究。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那份《房屋購買協議》究竟是如劉方林所述,是針對兩套房屋的,還是隻針對除訴爭房屋之外的另一套房屋的?法院認爲,從本案訴爭房屋的購買時間和劉方林之子支付購房款等事情來綜合分析,從事實與證據的高度蓋然性來判斷,顯然該協議應是針對兩套房屋的,劉勳僅是一“掛名房主”。另外,綜合考慮劉方林手中的真實購房票據,其子將錢直接或間接支付給開發商的事實以及房屋被劉方林實際佔有等情況,可見一條比較完整的可證實其才爲真正房主的證據鏈。劉勳所訴“事實”難以令法庭採信。綜合以上,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劉方林所有。 (文中人物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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