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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信貸員利用職務之便在爲一家公司辦理貸款、倒貸業務中,收受該公司一副總經理爲其每月償還個人購買汽車貸款的“好處費”逾10萬元,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9年3月間,被告人蔣某在擔任本市西青區某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期間,利用負責爲一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辦理貸款、倒貸業務的職務之便,收受該貸款戶副總經理唐某以替其每月償還個人購買汽車貸款方式給予的好處費31筆,共計人民幣104677元。2011年5月15日,蔣某被抓獲歸案。隨後,蔣某將全部贓款退繳。
法庭認爲,蔣某的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遂依法對其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