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方日報訊(記者/劉長欣通訊員/李世寅鄺羽李志金)記者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前日,該院對中山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詳見7月5日本報中山觀察AⅡ02版)進行一審宣判,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清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院判決認爲,被告人郭某清無視國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爲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郭某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能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清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郭某清表示服從判決。她說,自己是自主創業,經營工廠約2年時間,由於經濟環境不好,欠了不少外債,對拖欠工人工資表示後悔內疚。自己對法律知識淡薄,希望自己的例子給其他經營者一個警示,避免再犯自己的錯誤。
被告人律師邢金蓮表示,法院判決公正,判決也是考慮了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退賠情況、主觀惡性綜合考慮。《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也是充分考慮了保護勞動者利益。
-案情回顧
據瞭解,被告人郭某清,女,30餘歲,此前是橫欄某照明燈具廠的投資人。2011年6月—10月,郭某清在經營該燈具廠期間,拖欠該廠39名工人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6萬餘元。同年10月31日凌晨,郭某清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勞動報酬的情況下逃至廣東省乳源縣乳源鎮藏匿,並更換手機號碼,斷絕與工人的聯繫。
11月1日、2日,中山市勞動局接到工人舉報後,先後發出兩份勞動保障監察指令書責令郭某清支付所欠工人的勞動報酬,但郭某清仍拒不支付。同年11月10日,郭某清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郭某清的家屬已籌款代爲清償了上述39名工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