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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昨日上午
事件:新樂市的王先生給12348司法行政服務熱線打來電話說,由於妻子和父母關係緊張,妻子想讓他和父母通過公證斷絕關係。他想問,父母子女關係,通過公證斷絕,就可以嗎?
講述:
新樂市的王先生,由於長期在外打工,家中就剩下妻子和兒子在家與父母一起住。可雙方經常因爲一些小事吵架。慢慢地矛盾越積越多,妻子和父母都不來往,也不讓父母探望孫子。這讓王先生的父母非常生氣,雙方又大吵了一頓,妻子說要王先生和父母斷絕關係,要不然就離婚。王先生雖然也勸父母和妻子,但由於常年在外,始終無法把父母和妻子的關係處理好。現在妻子老逼着他,通過公證與父母斷絕關係,他想問,父母子女關係通過公證就能斷絕嗎?
律師支招:
12348司法行政服務熱線律師答覆:在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能否斷絕要分爲兩種情況:一、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如養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可以因所擬製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二、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可以斷絕。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親子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爲終止,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公證或雙方協議而斷絕。
律師評析:
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上是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的事實而產生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子女一出生,父母子女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已形成。這種基於自然血親而產生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是不可以斷絕或解除的。雖然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所稱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之類的事實,但這種行爲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報記者馮月靜
實習生高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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