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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目前我國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爲行爲的法規包括:31個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的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各省(區、市)立法對“見義勇爲”的認定差別很大,造成了同一種見義勇爲行爲在不同省市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的情況。
廣東的見義勇爲四川可能不認
19日,第十一屆全國見義勇爲英雄模範表彰大會舉行。身患殘疾仍然奮不顧身跳河救4人的“中國好人”宋瑋等7人獲得全國見義勇爲英雄稱號。
公安部介紹,今年4月,經過1315萬張網絡和手機投票與第十一屆全國見義勇爲英雄模範評選表彰委員會評議,產生出7名“全國見義勇爲英雄”,3個“全國見義勇爲英雄羣體”,39名“全國見義勇爲模範”和11個“全國見義勇爲模範羣體”。
他們中,有身患殘疾仍然奮不顧身跳河救4人的“中國好人”宋瑋,有協助公安機關抓捕20名犯罪嫌疑人的“救人專業戶”出租車司機張青彬,以及在新疆烏魯木齊“7·5”事件中與歹徒殊死搏鬥的阿力木江·艾赫買提等個人和羣體。
但據瞭解,目前我國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爲行爲的法規包括:31個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的19個條例、8個規定、4個辦法。各省(區、市)立法對“見義勇爲”的認定差別很大,造成了同一種見義勇爲行爲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況。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邢捷說,首先對見義勇爲行爲的認定標準不一。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鬥受傷,在廣東可認定爲見義勇爲,但在四川卻不能。因爲廣東的定性是“法定職責以外實施的行爲”;四川是“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的行爲”。此外,是哪個部門來認定見義勇爲行爲,也有不同做法。賠償標準也不一,有的十萬元有的僅三五萬。
另外,流動人口見義勇爲者回到家鄉,會享受到哪些待遇也是難題。
立法應如何明確政府的責任?
難題一:
全國法規應該如何明確?
據邢捷介紹,制定見義勇爲全國法規就要明確同一個標準,見義勇爲主體是不負法定職責的公民,如消防員負有滅火搶險的義務,卻不負有抓捕罪犯的義務;主觀上,見義勇爲者必須有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損害的目的;客觀上,見義勇爲者面臨較大的人身危險,卻積極施救。
難題二:見義勇爲中受益者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邢捷說,實際中有的受益人其實也需要救助;另外,一旦見義勇爲者喪失勞動能力,受益人即使給予了一定補償,也無法滿足見義勇爲者的生活需求。所以,見義勇爲全國立法需要明確政府責任,比如喪失勞動能力者,政府按月發放補助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政府負責解決就業,安置工作。
公安部已將其列入立法計劃
從1995年首次立法研討會算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歷經17載,至今仍未出臺。
中華見義勇爲基金會祕書長郭玉英表示,目前,他們已將《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上報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條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計劃,明年會報到國務院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估計最快後年可以出臺。
統一立法維護“英雄”利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莊建偉表示,見義勇爲是一個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實踐中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我國對見義勇爲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確的、統一的規定,但認定條件卻比較苛刻,見義勇爲的壯舉不少,但能被認定的卻不多。”
莊建偉指出:“近年來,突發事件不斷增多,英雄模範也屢屢出現,應該從更高的層次推進統一性法規的出臺,從立法上保障見義勇爲行爲申請、認定及後期賠償、補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維護見義勇爲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門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種見義勇爲行爲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障見義勇爲者的權益、確立褒獎見義勇爲行爲的制度,才能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的好制度。不同省(區、市)的行政法規都限定了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爲認定標準。“見義勇爲涉及的問題是全國性的,並非一省一市獨有,因此,必須全國統一立法。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但其獎勵、救助標準應不低於全國性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如是說。
而近年發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淚”事例說明,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法規才能保障見義勇爲者的權益。
綜合《新京報》、《中國青年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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