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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交通事故,原告人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訴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約11萬元。今天上午,廬陽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並讓市民參與庭審觀摩,進行『打分』。
庭審讓市民來評分
上午8點50分左右,在廬陽區第一大法庭已經座無虛席。庭審前,法院工作人員給每位聽席者都發放了庭審評查標准和評分表。據了解,今天聽庭的人員中,除了媒體記者外,還有部分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也在觀摩庭審現場,並為庭審評分。
上午9點,法庭宣布開庭。庭下,旁聽人員凝神傾聽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辯論,同時根據審判人員庭審禮儀、庭審邏輯、庭審語言、庭審效果等方面的情況對照自己手中的庭審評查標准,逐項評分。
原告訴求意外傷害理賠
原告餘某,廬江縣人。被告為某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告訴求,要求被告承擔給付原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10000元,意外傷害保險金額107079元,共計117079元。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稱,2011年9月13日,江某駕駛皖QJW668號『黑豹』牌輕型貨車沿X066線白果路由東向西行駛,途經沿X066線白果路6KM+500M處與道路右側岔路口由北向南行駛直行的原告餘某駕駛的皖A14442『建設』牌燃油助力車上道路時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餘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天原告被送往廬江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顱腦損傷(重傷),左耳鼓膜破裂,腰部軟組織挫傷。住院18天後於2011年9月30日出院,共花去醫藥費8077.3元。
2011年10月12日原告去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對其左耳復查,花去醫藥費11.9元。後原告發現鼻子嗅覺出現問題,且眼睛有痛感,並有時出現昏迷。2011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來到安醫附院進行檢查,花去醫藥費16.1元。2011年12月19日,在安醫附院花去檢查費277.5元。
原告燃油助力車損傷評估及評估費計1031元,被告僅支付11600元後對原告不管不問。原告依法向廬江縣人民法院起訴,2012年3月2日,廬江縣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餘某進行傷殘等級、『三期』評定、耳鼓膜修補費評估。2012年3月8日,根據鑒定意見書,原告餘某傷殘等級為十級,休息、營養、護理期分別評為90日、30日、30日;耳鼓膜修補費評估為7000元。廬陽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0日作出判決,江及財產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68519.6元,該案判決已全部執行到位。
2011年3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吉祥卡(B款)兩份保單。保險期限為一年,險種為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95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5000元。原告於2011年9月13日受到意外傷害,被告理應按照規定對原告進行理賠,但被告卻對原告不予理睬。
庭審觀摩有意義
庭審中,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方稱,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駕駛的燃油助力車為機動車車輛,且為無駕駛證,違反了相關法律,被告可不賠付保險金。與此同時,被告方已對醫療費用進行了理賠。隨後,原告方出具了相關證據。雙方就證據等進行質證答辯等。
在庭審過程中,參與觀摩庭審評查的人員根據評分細則一項項進行核對並打分。其間,記者一一給各個小項目進行評分,『4分、3分、5分……』根據庭審現場的情況,記者打出了97分。據悉,自從今年4月份以來,最高院和省高院開展了針對庭審和裁判文書的『兩評查』專項活動。在今天的庭審結束後,工作人員將會收取評分表,並現場匯總,針對評查情況進行口頭點評。之後,工作人員還會匯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觀摩庭審人員的評分表,將庭審評分意見通過書面形式對合議庭進行反饋。通過意見反饋,對法官的庭審能力進行相應的肯定,並對不足進行指正。
□王鵬郭晶晶李冠玉本報記者何芳芳/文虞俊傑/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