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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企業拒不參保職工辭職獲補償
自2011年6月以來,沈陽職工王某一直在某企業從事電工工作,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王某多次要求企業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企業均以效益不好為由拒絕。2012年5月30日,王某以企業拒不參保為由,遞交辭呈。該企業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並結清了王某的相關費用。隨後,王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7500元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500元。仲裁部門裁決支持了王某的申訴請求。企業不服,以王某系主動辭職,企業不應支付經濟補償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用工第2個月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46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拒不參保,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企業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工作兩年:工資、借款沒著落
工會出手:調解、仲裁終討還
畢業於酒店管理專業的小張,在2009年8月被聘為某酒店銷售經理。雙方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月工資2000元,其他待遇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但兩個月試用期過後,小張沒有等來轉正的消息。直到半年後,酒店纔下達正式聘用的通知,但工資不變。
一年後,酒店依然沒有同小張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僅僅是將小張的工資增加到了3000元。不僅如此,酒店老板還以酒店經營出現困難為由,向小張借款4萬元。
直至2011年9月,被酒店拖欠了3個月工資的小張心生去意,但酒店不僅不發放拖欠的工資,甚至連借款也拒不償還。在多次與酒店商談無果後,小張於11月向工會求助:要求酒店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補繳社保費、拖欠工資等4.2萬元,並返還借款4萬元。
經過工會工作人員多次溝通,並提出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加上小張也將賠償數額降到了3萬元,酒店方面這纔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答應盡快把3萬元賠償款和4萬元借款全部支付給小張。
2011年12月,酒店分兩次償還了4萬元借款,但沒支付3萬元賠償款。工會工作人員得知此事後,馬上聯系酒店,告知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酒店方答應2012年3月支付賠償款。
到了3月,酒店仍沒有付錢。在工會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小張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部門裁定酒店向小張支付賠償款3萬元。可酒店仍然拒絕支付賠償。
在工會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小張來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於2012年6月29日,小張拿到了遲來的3萬元賠償款。
律師說法
遼寧保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海忠表示,在實踐中,個別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保,這不僅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用人單位也不利。首先是職工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補繳社保費,相關部門還可加收滯納金及罰款,單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如果職工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情況,產生巨額賠償費用,要由單位承擔。所以,用人單位違法用工,可能會付出高額的違法成本。
本報記者柳雲松見習記者蘇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