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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判不枉不縱
——黎慶洪等人涉黑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黎慶洪等人涉黑案宣判後,該案主審法官、審判長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黃敏接受記者採訪,就該案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黎慶洪案無論是在1月份庭審期間,還是6月份恢復庭審後,都有辯護律師提出小河區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小河區法院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答:案件庭審中,有辯護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庭依法予以駁回。本案曾經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撤回起訴,並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案件重新移送到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本案被告人由17名增加到57名。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爲均不屬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由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指定由小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因此,小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
問:該案在1月份庭審的時候,4名辯護律師被驅逐出法庭,此事一度引起熱議。請問,你當時作出這個決定的依據是什麼?
答:1月10日上午,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的過程中,有三名律師未經審判長許可強行發言,多次打斷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長多次警告制止,再予訓誡均無效,爲使庭審正常進行,必須依法指令法警先後將三名律師帶出法庭。1月12日上午,又有一名律師未經法庭許可隨意發言,經法庭訓誡,竟無理聲稱“警告審判長”,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只能依法指令法警將其帶出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可以強制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拘留。由於這四名律師的行爲嚴重違反法庭秩序,法庭將其強行帶出法庭的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這裏還要說明的是,有一名律師在法庭突然“昏厥”在辯護席上,審判長當即通知醫務人員跟隨法警進入法庭,將該律師送到醫院。
問:在1月份的庭審中,有的辯護律師利用手機微博直播庭審情況,這引起了一些爭議。律師的這種做法是否妥當?
答:目前法律對微博播出庭審尚無明確規定。199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未經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由於當時沒有出現微博這一事物,故沒有也不可能對微博播出庭審作出規定。但從該規則的本意來看,律師未經許可利用微博播出庭審的行爲是不能允許的。何況律師出庭履行的是爲被告人合法利益辯護的職責,庭審中對外直接報道庭審,與其應當盡職盡責履行的法定職責無疑也是有違的。出於這種考慮,法庭對辯護律師用手機拍照和進行微博播出庭審的行爲進行制止,並無不當。
問:此案在1月份和6月份以後的庭審中,都有個別辯護人、少數被告人申請審判長或合議庭迴避,他們的申請理由成立嗎?
答:在1月份的庭審中,個別辯護人提出“審判長不具備專業知識、不能公正審理,應自行迴避”的申請,要求審判長迴避。這一理由律師也應當知道並非法定的迴避事由,法庭依法當庭駁回了該申請。考慮到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提出了複議申請,合議庭還是休庭請示了本院院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人員迴避法定事由的規定,小河區人民法院認爲申請審判長迴避的理由於法無據,不能成立,故依法予以駁回。
6月份恢復庭審期間,有三名被告人以法院工作人員曾要求他們解除與外省律師的委託關係爲由申請合議庭迴避,合議庭遂宣佈休庭。小河區法院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覈實,結論是反映的情況不屬實,故小河區法院院長作出了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三被告人隨即提出複議申請,小河區法院院長依照法定程序,再次依法作出了駁回複議申請的決定。
問:有傳聞說法院做工作解除部分律師委託關係,是否有此事?
答:委託或者拒絕律師辯護是被告人的權利。本案延期審理後,有13名被告人向小河區法院提交書面申請,提出解除與部分律師的委託關係,拒絕他們繼續爲其辯護。小河區法院接到申請後,及時通知了被告人家屬和相關律師,這是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這有被告人書面申請、部分被告人的錄音錄像資料爲證,況且被告人有解除外省律師委託關係的,也有解除本省律師委託的情況。所以,不存在法院做被告人工作使他們解除與部分律師委託關係的問題。
問:據瞭解,延期審理後小河區法院爲部分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法院指定辯護人是否有依據?
答:本案被告人多達57人,其中33名被告人委託了辯護人,24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延期審理後,部分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要求法院爲其指定辯護律師。爲充分保障其餘被告人的訴訟權益,小河區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爲其指定辯護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之規定,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爲其指定了辯護律師,這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問:本案恢復庭審前,小河區法院派員坐飛機給外省律師送達開庭通知,爲什麼要採取這種方式?
答:在本案1月份第一次開庭之前,我們曾就出庭通知送達的問題,與律師作過溝通。當時,很多律師認爲,依通常做法,電話通知更爲方便、準確一些。同時,律師如果單獨爲了領取出庭通知而來法院一趟,很麻煩,而用郵寄送達的方式,律師本人可能不能及時收到。因此,在第一次庭審時,通知辯護人出庭都是採用電話通知的方式,且律師都準時出了庭。
黎慶洪案確定恢復開庭時間後,6月4日上午,書記員電話通知了本案的6名外地律師開庭時間及地點,其中上海某律師提出,他要在開庭前三天收到書面的出庭通知,否則拒絕出庭。爲了確保庭審順利進行,法院在已給該律師傳真出庭通知的同時,又分別派專人分三組乘飛機給外地律師送達了出庭通知書。
其中,第二組工作人員在去機場的路上給上海某律師打電話說明身份和意圖。該律師回答,他在17時30分下班後休息,不工作,也不同意法官將開庭通知書送到他住所,讓第二天送到其單位。第二天上午,法官將開庭通知書按該律師要求送到他的律師事務所,但該所工作人員拒收並說該律師出差。後經法官再次電話聯繫,該律師才同意由他人代收。
問:在1月份的庭審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何時啓動也是爭議的焦點之一,爲什麼這次恢復庭審後辯護律師又同意集中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答:本案在1月份庭審時,有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逼供行爲,所取得的證據是非法證據,應予排除,法庭隨即啓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後公訴人建議法庭在對全部被告人訊問結束後再集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法庭認爲,本案被告人衆多,對全部被告人訊問完畢後再集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更有利於依法查明事實,也有利於提高庭審效率,依法公正審判,故法庭採納了公訴人的建議。這既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也符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精神,並沒有剝奪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這次恢復庭審後,我們與辯護律師就這一問題進行溝通並取得了一致。
問:爲何要對本案被告人潘立新不公開審理?
答:黎慶洪等人涉黑案是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潘立新的指控涉及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對其不公開審理,但對其宣判仍依法公開進行。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社會公衆旁聽庭審情況。
答:這次庭審是依法公開進行的。爲維護庭審秩序,提高司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法院給被告人親屬發放了旁聽證,應要求也給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單位職工、社區羣衆發放了旁聽證。庭審中期,法院根據羣衆要求和部分被告人親屬未來旁聽的情況,允許羣衆出示有效證件後進入法庭旁聽。法庭內還設置了記者席,有8家中央及省內媒體到庭旁聽庭審,本案恢復開庭這些媒體都發布了消息,新華社和金黔在線還對庭審進展情況作了連續報道。
問:此案開庭審理爲什麼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
答:這個案子實際開庭審理時間前後加起來歷時一個多月,據我所知應該是創下了貴州省法院系統刑事案件庭審時長之最。一方面是因爲被告人衆多,案情複雜。爲依法查明事實真相,爲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必須要有一定的時間。另一方面,我們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必須要有一定的時間。比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就用了三天半,控辯雙方舉證質證階段就用了16天,法庭辯論用了5天。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該案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
答:本案公訴機關舉證階段,法庭根據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申請,依法發出出庭通知書傳喚321名證人。但一些證人因外出務工、聯繫不到或不願出庭作證等原因,沒能到庭。本案先後共有9名證人和1名鑑定人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詢問,履行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問:在法庭審理中是怎樣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的?
答:就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本案除3名被告人沒委託辯護律師又拒絕法院爲其指定辯護人而自行辯護外,其餘被告人要麼自己委託辯護律師,要麼法院依法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爲其指定了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集中啓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進行了三天半的非法證據排除調查,對一份證據依法予以排除;法庭先後傳喚了9名證人和1名鑑定人出庭作證;在法庭辯論階段,給予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充分的辯解、辯護時間;在最後陳述階段,給予各被告人陳述其要求的機會。
問:請介紹一下本案的判決情況。
答: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秉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依法辦案,不枉不縱,公正地對待每一個被告人。本案有5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無罪,有35名被告人法院認定的罪名比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減少,有15名被指控有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法院沒有認定涉黑。本案的處理做到既依法打擊犯罪,又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既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又堅決貫徹執行刑法規定的罪責自負、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原則。
問:有人說本案是“黑打”,以你的切身體會,到底是“打黑”還是“黑打”?
答: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2000年以來,被告人黎慶洪利用其所掌控的組織成員,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其所經營的礦業提供非法保護、壟斷一方礦業經營,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聚衆賭博、故意傷害、聚衆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黎慶洪爲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黎猛等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這些事實都有大量證據證實。另外,經過認真審理查證,法院對被告人黎慶洪等人開設賭場的犯罪所得6萬元、開設涌鑫電玩城的賭博機以及用於犯罪的交通車輛、槍支依法分別予以沒收、追繳,並依法對相關的被告人處以罰金,說這是“黑打”,或者尚不瞭解真實案情,或者是置事實法律於不顧。廣大人民羣衆對本案判決拍手稱快最能說明問題。
問:謝謝你接受我們的採訪,還有什麼話要對大家說嗎?
答:最後,我要感謝各方訴訟參與人對該案審理的配合支持,使我們順利審結此案,也要感謝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客觀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