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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我國於2010年正式實施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並有穩定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有關規定到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或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按當地規定退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再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
由於勞動關係終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農村戶籍人員,可憑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向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請,按當地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新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後的3個月內,到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並參加新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新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劃轉,個人賬戶餘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通過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
參保人員跨制度或跨統籌地區轉移基本醫療保障關係的,原戶籍所在地或原就業地社會(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中止參保手續時,爲其出具參保憑證,並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覈查。新就業地要做好流入人員的參保信息覈查以及登記等工作。本報記者王彩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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