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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記錄
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本報通訊員林勁標
因將專項用於徵地動遷安置等工作的1億元人民幣資金挪作他用,並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2510萬元,廣東省佛山市名鎮功能區管委會原主任鄭年勝,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該案的判決結果。
合謀挪用拆遷安置資金
記者瞭解到,鄭年勝1億元的資金挪用源於2011年3月。當時,佛山名鎮功能區管委會與沿海地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簽訂佛山名鎮“三舊改造”及安置房建設項目合作協議,其中約定由沿海公司預付3億元人民幣用於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徵地動遷安置等工作,該款支付至雙方共同設立的銀行共管賬戶由雙方共管。
隨後,沿海公司於同年3月28日向設立於佛山古鎮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雙方共管賬戶匯入3億元。同年5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的被告人鄭年勝與時任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總經理的劉鐵兵(另案處理)合謀,決定將上述共管賬戶中專項用於徵地動遷安置等工作的1億元人民幣資金挪作他用,謀取非法利益。
同年5月9日,由管委會向沿海公司出具《資金調撥通知》及《承諾函》,沿海公司向管委會出具《資金調動函》(事後補充),將1億元資金解除共管,匯入廣東某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同年5月13日,管委會向古鎮公司發出《關於資金調撥的通知》,寫明共管賬戶中的1億元提前解除共管,調入雙方確認的某旅行公司賬戶。同日,該1億元從共管賬戶劃入某旅行公司賬戶。其中,6000萬元供案涉旅行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由該旅行公司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給鄭年勝;3000萬元由劉鐵兵用於個人營利活動,其中2000萬元於5月20日匯入劉鐵兵的公司、1000萬元於同年8月3日匯入劉鐵兵的公司;1000萬元預留給劉鐵兵用於個人營利活動。
利用職權大肆索賄受賄
法院審理還查明:2005年,時任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鎮長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使鄭某順利得到陳村鎮莊頭村800餘畝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同時,鄭年勝還積極爲鄭某招商引資。爲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鄭年勝向鄭某索要120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鄭某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將錢匯入廣東某旅行公司的賬戶。
2011年2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向廣東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某許諾,可幫助其將季華路旁的“順德公”地塊連片開發,並且提高該地塊的容積率。爲此,2011年3月至5月,鄭年勝先後3次向葉某索要共計90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
2011年6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因其上述挪用公款等行爲,爲劉鐵兵謀取利益,劉鐵兵許諾支付鄭41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並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先後將160萬元匯入鍾某琛、景德鎮市某大酒店及景德鎮市某林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
據瞭解,鄭年勝在被“雙規”期間,坦白交代了其向鄭某、葉某索賄的事實。
佛山中院認爲,被告人鄭年勝夥同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1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鄭年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10萬元(其中250萬元屬犯罪未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年勝犯受賄罪的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有上述坦白、退贓等從輕情節,可以不必立即執行。據此判決鄭年勝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鄭年勝表示對判決有異議,但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本報廣州7月26日電
-沉思錄
分析鄭年勝的腐敗軌跡不難發現,其貪腐行爲均發生在鄉鎮、街道任職期間,這一現象說明,當前腐敗行爲已經滲透至基層,且涉案金額巨大。因此,我們在強調加強重點領域、行業的廉政監督時,還需要將監督體系的觸角延伸至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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