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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寧7月26日訊(記者晉森通訊員孔景景)因爲一點瑣事,李某與同夥將王某拳打腳踢後駕車逃離,沒想到被打的王某在回家途中卻跌入深坑中死亡。26日記者從曲阜法院獲悉,李某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1年8月,李某接到其哥們張某的電話,張某稱自己的叔叔被本村的王某打電話辱罵,想要找人“修理”王某。李某隨後糾集顏某等5人(已經判刑)於當晚8時驅車趕到王某家中,將其強行拖上車,拉至村北的山上,然後持木棍等物,對王某一頓拳打腳踢,致王某受傷。
毆打過後,李某等人駕車逃離。本來李某認爲只是小小地教訓了一下王某,卻沒料想王某在返家途中因受傷神志不清,跌入石塘坑內死亡。經法醫鑑定,王某系嚴重顱腦損傷、失血性及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庭審理中,李某的辯護人稱,李某等人的傷害行爲與被害人王某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李某系初犯、偶犯且自願認罪,希望對其可從輕處罰。
對於此案,曲阜法院刑庭庭長張羣解釋,儘管李某在現場並沒有將王某打死,但是對王某實施毆打後揚長而去,持放任態度,導致王某在回家途中墜入石塘死亡。李某雖然在主觀上不想殺死王某,但其放任的態度,應對王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此外,王某死亡是在被毆打後回家的路上,李某的毆打行爲和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中斷,因此李某的傷害行爲與王某的死亡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曲阜法院一審後認爲,李某糾集5名同案犯共同作案,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爲由,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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