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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多少年?
7月13日A18版《著名音樂人蘇越詐騙案重審》,文中最後一句“而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7月17日A11版《高速路上開口子助大貨逃費》按語第三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2名犯罪團伙成員分別判處5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前文說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而後文卻出現了20年的有期徒刑,怎麼回事呢?讀者劉學英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緩及數罪併罰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著名音樂人蘇越詐騙案重審》一稿中,蘇越只涉嫌合同詐騙罪,所以對其處罰的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高速路上開口子助大貨逃費》一稿中的嫌疑人是數罪併罰,從而出現了20年有期徒刑的情況。記者杜洪雷
缺少過渡
7月18日A17版《孫子把水打藥裏奶奶差點被害死》稿件報道太簡略。既沒有交代往針藥裏打水的解某孫子的年齡,也沒有說明醫生如何得知病人是由於“打水”造成的反應。病人被送到醫院後,直接是醫生提醒,病人“如果在家打針,一定要注意安全,防範可能發生的危險。”缺少過渡環節又答非所問。
讀者周廣清
沒有透露具體信息,是應家屬要求爲了保護患者隱私。醫生是從家屬口中得知事情經過的,經醫院救治,患者病情已經好轉。感謝讀者提出問題,今後將更加盡職盡責、嚴謹周全地把稿子寫好,讓讀者滿意。
記者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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