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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說法
近日以來,許多地方暴雨成災,尤其是北京地區7·21特大暴雨更是造成人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暴雨中,一幕幕互助守望、扶危解困的感人場景使人難忘,同時,由於暴雨而引發的財產損失也不容忽視,其中涉及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辨析清楚。
從各地發生的案例來看,暴雨引發的財產損失形態各不相同。就拿汽車來說,有的是停在停車場裏被水浸泡,有的是行駛在積水中發動機進水,還有的爲了緊急避險而不得不砸壞車窗玻璃。此外還有倉庫進水、房屋被淹等災害的發生。災害發生之後,由於各方對相關法律和合同的條款理解不一,往往產生爭議。
暴雨引發的財產損失涉及保險法、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保險理賠主要依據依法簽訂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合同含義不明,一般應當按照有利於投保者的原則解釋。保險之外的財產損失糾紛,一般應當採取過錯原則,即有過錯方承擔責任。
暴雨引發的財產損失發生後,有關各方首先應當採取積極負責的態度,認真協商解決辦法,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最終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暴雨氾濫是我們共同面臨的災害。暴雨中我們譜寫了一曲曲互助守望的詩篇,我們相信,暴雨之後的財產損失問題也能夠在法律的框架內獲得妥善解決。
(胡勇)
倉庫被淹飼料報廢法院判令保險賠償
某飼料公司對倉庫內的飼料等物品上了保險。然而,後來因降雨影響,導致這些農資產品受潮、被淹,無法使用。飼料公司找到保險公司索賠,不料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表示,只有“暴雨”才賠償。雙方協商不成,飼料公司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在庭審期間表示,保險合同中有條款約定,“由於雷擊、暴雨、洪水、颱風等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依照約定負責賠償”。而根據省氣象局出具的相關證明,雲南省昆明市當天的降雨量等級爲“大雨”,而非“暴雨”。飼料公司則認爲,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對暴雨等詞並未以專業概念來解釋和界定,對一般人而言,遇到大雨保險公司就應理賠。
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爲,本案中雙方對格式條款中“暴雨”的含義產生不同的理解,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本案中,導致水溝水位上漲漫入倉庫致財物受損結果發生的原因是當天降雨,並且是唯一的原因,因此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飼料公司作爲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採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進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應當得到賠償。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飼料公司35.25萬餘元。
(曹紅蕾)
路有缺口雨水直流菜地絕收農民獲賠
爲解決村民農田道路出行難、車輛進出難等問題,2010年7月間,遼寧省新民市城區郭屯村民委員會動工修建道路。本是件造福百姓的事兒,可就在工程還差70米竣工時,突然降下特大暴雨。
3天的時間裏,新民市城區降水量達354.4毫米,雨水順着正修築的道路形成的缺口流進村民王某的大棚,導致8.8畝大棚內的蔬菜絕收。
王某稱,村裏修路剩餘70米沒有修完,導致雨水順着溝流進他家種植的田地裏,造成經濟損失6萬元,村委會應該擔責。村委會也很委屈,稱修路沒有修完是事實,但並不是因爲沒有修完路造成的王某田地進水,而是因爲當天所下的大雨是多年未見的,這屬於自然災害。雙方協商不成,王某訴訟至法院。
新民市法院審理後認爲,村委會爲村民修路,因工程未完工,恰好在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旁留有缺口,當日天下大暴雨,將王某家所承包的菜地淹沒。雖然王某菜地被淹有下大暴雨的自然因素,但村委會修路所留缺口對造成菜地被淹絕收確存一定關係,村委會應適當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
據此,法院判令郭屯村民委員會賠償王某經濟損失3萬元。
(周賢忠)
雨水入場車輛被泡物業有錯擔責兩成
一場特大暴雨,將廣東省廣州市中海康城花園三期的地下車庫淹沒。事後,車輛被浸泡的36名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郭某等業主訴稱,物業公司在氣象臺提前發佈暴雨預警的情況下,未及時做好防水防澇措施,也未及時通知車主將車輛駛離車庫,雨水進入車庫後,也沒有做好相應的排水措施。
法院審理查明,最初有少量雨水流入地下停車場時,物業公司在停車場的入口處安插了幾根鐵柱,在鐵柱與鐵柱之間放置了木板、少量沙包等。隨後,物業公司利用消防廣播通知各住戶河水已涌進停車場,提醒各車主將車輛移出,但最後僅有2名車主聽到廣播並把車輛駛出停車場,其他人則因沒有聽到廣播或因積水太深未能將車輛駛出停車場。
法院認爲,這場特大暴雨的降雨量超出歷史最高水平,超出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也嚴重超過停車場正常阻水、排水設施的承受能力,物業公司對此難以預見。但物業公司在市區暴雨黃色預警信號發佈後,理應及早做好防禦措施,其採取的一般性排險措施未能有效減緩雨水浸入停車場,通知車主將車輛駛離停車場的方式過於簡單,且效果不佳,因此物業公司應對車輛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據此,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擔責20%,賠償郭某等36人共計73萬餘元。
(毛一竹)
飄窗漏雨地板受損法院認定質量不行
郭先生於2005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雨季,他發現客廳外飄窗的上方和兩側有裂痕並出現漏雨。郭先生找到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但開發商一直未予維修,漏雨部位造成房屋客廳窗戶周圍的牆皮起鼓、脫落,窗口、地板和電視櫃等損壞。由於問題遲遲沒有解決,郭先生只好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對房屋漏雨部位進行維修,賠償各項損失7000餘元。
對此,開發商辯稱,原告所訴房屋外飄窗漏雨的情況存在,但原告提出的損失依據不足,不同意賠那麼多。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價格認證部門對房屋受損部位的修繕造價進行了鑑定評估,結論爲3000元。
天津市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飄窗漏雨的質量問題,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開發商負責對郭先生房屋客廳外飄窗的漏水部位進行維修,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應負責對郭先生房屋裝修的損壞部位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開發商則應賠償郭先生裝修損失修繕費3000元,由郭先生自行恢復。
(馮琳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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