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房客將租來的房屋其中一間轉租給朋友,引起房東不滿,房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日前,法院終審判決該房客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房東將房屋收回。
2006年初,侯女士與房東錢先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承租錢先生位於本市東麗區的房屋,租期5年。租金爲每年2萬元,每半年交一次,租期內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侯女士負擔。5年間,侯女士按約交付了全部租金。合同到期後,侯女士繼續租住該房屋,並交付了去年至今年1年的房租3萬元。
去年下半年,侯女士將該房其中的一間轉租給朋友霍小姐,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租期一年,租金每個月2000元。錢先生得知此事後,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並要求侯女士搬離。
原審法院認爲,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侯女士雖然否認轉租事實,且辯稱霍小姐爲其合作伙伴,但屢次強調了原告收取屬於被告的房租,綜合原告提交的被告轉租協議複印件,可以認定被告存在轉租行爲。被告辯稱,原、被告的租賃合同中約定被告的轉租權。經審查,該合同相關內容爲“乙方享有房屋使用居住權、經營自主權,在不影響租金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居住和經營生意,甲方同意並提供一切方便”。該內容僅規定被告居住和經營生意的方式,未表明被告享有轉租權之意。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對原告同意被告轉租的辯解予以佐證,故對其辯解不予採信。原告據此要求解除合同於法有據,且原被告之間的書面租賃合同期限已屆滿,原告在其後默許被告續租房屋,並收取被告房租,原被告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爲不定期。根據法律規定,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故對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後,被告侯女士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侯女士稱,雙方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約定由其繼續使用5年。因租賃未到期,故錢先生訴請騰房應予駁回。另外,原審法院認定被告轉租證據不足,據此判決解除合同有誤。
二中院認爲,因錢先生對雙方口頭約定房屋由侯女士繼續使用5年的事實不予認可,而侯女士未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實,故法院對此事實不予採信。因此,侯女士以雙方租賃關係未到期爲由,不同意騰房的請求不予支持。鑑於雙方租賃關係已到期,侯女士是否轉租並不影響錢先生收回房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 ||